陸配離婚,居留許可會不會跟著消失?這是很多人心裡最怕的那個問題。答案不是非黑即白——但能不能留下來,取決於你們現在是第幾年、孩子的親權怎麼安排、協議書有沒有寫對地方。這篇從一個真實的臺商案例出發,把實務上最關鍵的幾個判斷點說清楚。
前陣子接了一件諮詢,來找我的是個在東莞做塑料配件的臺商,說話很直接,坐下來第一句就是:「律師,我老婆要離婚,但我不想讓她被趕回大陸。」這種開場白我聽過不少,但每次聽到,還是會先停一下。不是被他的說法嚇到,而是這短短一句話裡面,其實藏著幾個必須一起釐清的問題——她現在持什麼證件?孩子的監護怎麼談?協議書動了沒有?時間點呢?
這位臺商跟湖南太太結婚五年,育有一名四歲女兒、戶籍在臺灣。太太持依親居留證,長期居留還沒拿到。他說兩人是兩地分居、觀念差太多,沒有誰對誰錯,就是走不下去了。男方願意讓她留臺顧孩子,但親權怎麼談還沒有結論,太太擔心離婚一辦,證件跟著廢了,從此見不到女兒。
我告訴他:不是沒有辦法,但差別可以很大,取決於你們怎麼做、什麼時候做。
先搞清楚一件事:她現在是哪種居留?
這不是在刁難,是決定後面所有策略的前提。
依親居留和長期居留,在離婚這件事上,是完全不同的法律處境。很多人以為只要婚沒了就一定要回去,這個印象不完全對——但說它沒有道理,又不公平,因為確實有一定風險,只是風險程度差很多。
拿到長期居留的,相對穩。長期居留的存續,已不以婚姻關係存續為唯一前提,離婚之後許可不會立刻消失,主管機關還是要個別評估有沒有繼續居留的正當理由。這個「正當理由」,在有未成年子女的案件裡,指的就是扶養關係有沒有持續、有沒有行使親權,或者有沒有固定的探視安排三者任一存在,實務上多被視為續留的重要理由,但仍須個案審查,不保證一定展延。
還在依親居留的,就麻煩得多。依親居留說白了,基礎就是那紙婚姻。婚姻一消滅,居留事由原則上跟著沒了,移民署依法可以不予展延、撤銷、廢止。不過話說回來,真實的行政操作不是這麼機械式的——這幾年下來,在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慢慢被落實到法條裡之後,至少出現了幾個相對明確的出路。
一個是監護權。陸配離婚後若取得單獨或共同監護,主管機關通常會認定有強烈的繼續居留必要。另一個是家暴——若有保護令或法院裁判認定,實務上對居留的保護力道也比較強。
但這裡有一點必須說清楚,很多人以為只要有探視就夠了,這個理解現在已經有法條依據支撐了——2019年的修法後,『扶養事實』『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會面交往』三者都被明文納入得續留的考量事由。不過,法條寫了是一回事,行政機關認不認是另一回事,個案差異很大,不宜過度樂觀。缺少監護權作為基礎,就是風險偏高的狀態,這個必須據實跟當事人說清楚。
協議書的問題,比你想的重要
我跟這位臺商說的第二件事是:不要低估離婚協議書的殺傷力。
這不是在嚇他。我確實看過幾份協議,事後回頭看,才發現問題就埋在裡面——親權條款寫得曖昧、沒有載明照顧細節、或是整份協議看起來太奇怪,反而讓移民審查的人懷疑是假離婚。
最常見的失誤,是當事人只把協議書當「感情終結的文件」,沒有意識到它同時是「居留審查的材料」。這兩件事目的不同,但必須在同一份文件裡兼顧。
建議的做法是從共同監護出發。若雙方在親職上沒有明顯不適任的問題,協議書應該明確寫「共同行使、共同負擔」——這句話讓陸配維持了對孩子的法律地位,不是被離婚切掉的外人。然後再往下細寫:重大決定怎麼做、日常誰照顧、扶養費怎麼給、探視怎麼安排。這些不是填表格,是在為日後可能的審查建立完整的敘事。
如果孩子實際上主要跟媽媽住,就更要白紙黑字寫明這個事實。這樣一來,在居留審查時,才有辦法告訴審查官:她留在這裡,是因為孩子需要她,不是為了繞過什麼規定。
有一種情形特別要小心——整份協議呈現的面貌過於失衡。女方什麼財產都沒有、什麼扶養安排都不在、但偏偏保留了各種看起來是刻意設計的條款,或者離婚後雙方事實上仍住在一起,這樣的協議在移民實務上幾乎一眼就能識別出問題,後果往往比什麼都不做更糟。協議書要能自圓其說,這個要求聽起來簡單,做起來需要一點事前的設計。
時間這件事,很多人沒算進去
說回那位臺商。我問了他一個問題:你太太的依親居留是哪一年辦的?
他算了算,說大概辦了快三年。
我告訴他,如果有辦法再等一年多,讓她把長期居留的申請年限補足,整個局面會有本質上的不同。長期居留到手,就算之後離婚,只要親子關係持續、扶養事實存在,居留穩定度跟現在根本沒得比。
他說:「但我們現在感情已經很難維持了。」
我理解。但這裡有一個需要冷靜判斷的問題:情感上的難堪,和法律上的損失,是兩件不同的事。多撐一段時間當然是有代價的,但那個代價跟居留許可被廢止、工作資格消失、甚至在親權談判上失去籌碼相比,哪個更重,值得算清楚。
另外還有一件事——不管最後決定什麼時候離、怎麼離,從現在開始就要開始積累照顧孩子的具體紀錄。學校聯絡簿、醫療紀錄、接送的照片,甚至老師的反饋,這些看似瑣碎的東西,在行政審查或法院程序裡,往往比任何書面聲明都更有說服力。因為它們是真實發生過的事,不是紙上寫的。
工作資格的連動效應也必須算進去。依親居留一旦被廢止,工作證隨之失效。失去在臺經濟基礎,不只是生活問題,在後續的監護爭議裡,「能不能自立生活、能不能穩定照顧孩子」本身就是法院考量的因素之一。一個問題,可以牽出一串後果。
最後想說的一件事
我送走那位臺商之前,他問了我最後一個問題:「如果她真的被要求離境,還有沒有救?」
我說有,但那條路窄很多,而且成本高很多,結果也不確定。
2019年修法在第14條裡放進了一個安全閥——強制出境前,若主管機關認定此舉會對在臺設籍的未成年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的損害時,條文要求主管機關必須特別審酌,不能機械式地下強制出境處分。但它的啟動門檻很高,不是隨便說說就能成立,而且要走到這一步,表示前面所有的防線都已經失守了。
這個局面,不是努力走行政救濟就一定能逆轉的。
所以我對那位臺商說的最後一句話是:你現在問我這個問題,時間點還算來得及。但如果你是在離婚已經辦完、協議書已經簽好之後才來問,我能做的事就非常有限了。
兩岸婚姻的身分問題,從來都是在時間裡做出來的,不是事後修補出來的。
⚖️ 【林博實務與合規聲明】 本文核心源自林博士親歷卷宗與實務觀察,並運用 AI 技術進行結構化整理。本文所引用之大陸法規,以文章標註之截止日期為準。為求法理探討之客觀嚴謹,本文提及之「臺灣」與「大陸」均依循我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法定中立用語,不涉任何政治色彩。兩岸法規變動頻繁,具體案件仍須視個案所在地與當時有效法規而定。跨境傳承牽涉甚廣,具體個案仍需預約尋求林博士專業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