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個客戶,姓陳,在科技業做主管,收入不差。前年跟大學同學一起出資買了一間套房,用同學的名義登記,打算出租。
協議是他們自己寫的,A4兩頁,花了大概一個下午。
去年他來找我,開口第一句話是:「林律師,我朋友要把他那份賣給別人,我沒有辦法阻止嗎?」
我問他協議裡怎麼寫。他翻了翻,說沒有寫到這個。
然後我問他:借名登記的部分有沒有處理?
他說什麼叫借名登記。
我知道這個案子很難收場了。
借名登記這個坑,很多人連名字都沒聽過
老陳他們兩個人,因為一方信用評分高,貸款全部放在朋友名下。老陳出了三分之一的頭期款和後續月付,但登記上面沒有他的名字。
我說:你們這叫借名登記,法院實務上承認這種安排有效,算委任性質的契約。但這只在你們兩個人之間有效。
問題來了。
不動產的登記是公開的,外部的人看到登記上寫誰,法律就推定那間房子是誰的。如果登記名義人——也就是老陳的朋友——資金周轉出了問題,債主可以對那間房子聲請假扣押、聲請拍賣,老陳完全擋不住。他頂多事後主張損害賠償,但錢拿不拿得回來又是另一回事。
還有一種情況更直接:登記名義人自己去賣給外面的買家,或者拿去跟銀行做增貸。買家是善意的、銀行是善意的,老陳跑去說「那間房子我有出錢」,法院未必保護他。因為不動產交易信賴的是登記,不是私下的約定。
老陳聽到這裡臉色有點難看。他說:「那我當初出的那些錢怎麼辦?」
我說:要看你有沒有辦法舉證。金流要清楚,書面協議要完整,最好還有你們共同管理的事實紀錄。缺了任何一塊,打起來都很辛苦。
這就是我為什麼每次遇到合資的案子,第一個問的永遠是登記方式。能按比例正式登記共有,就不要借名。麻煩多一點,但你的權利有白紙黑字,不用靠舉證去搶。
登記搞定了,然後你們就沒問題了嗎?
不是。
老陳那個案子另外還有一層:他們中間大概有一次因為租客問題,兩個人意見不合,老陳覺得租金要調漲,朋友覺得時機不對,結果最後不了了之,租金一直沒調。這件事讓他們之間有點嫌隙。
他說:「我以為當時他同意了。」
這句話我聽過幾百次。通常在訴訟狀裡也會出現同樣的意思,就是措辭不一樣。
共有物的管理,《民法》第828條有規範框架,但那是法律底線,不是你們之間的共識。日常維護誰負責、重大修繕怎麼出錢、出租決策要不要全體同意——這些細節,朋友關係好的時候大家都覺得不重要,等到有一方開始覺得「我比較吃虧」,才發現根本沒有可以參考的依據。
更麻煩的是法院強制執行那個情境。如果有一方的持份被查封拍賣,其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這是《土地法》第34-1條的保護,但你要夠快才行,拍賣程序走起來不等人。這個機制寫進協議裡,至少你知道自己有這個選項,不會等事情發生了才手忙腳亂。
「散場」這件事,才是整份協議最值錢的地方
老陳最後問我的那個問題——他朋友要把持份賣給外人,他能不能阻止——答案是:要看協議怎麼寫。
他們的協議沒寫。所以阻止不了。
這種事很常見。大家在簽協議的時候,都覺得散場是很遠的事,先把房子買下來比較重要。但其實散場條款才是整件事的核心。一方想賣的時候另一方有沒有優先買回權?期限多久?如果雙方都要賣,底價怎麼決定、誰來找仲介?賣掉之後扣掉貸款餘額、房地合一稅、仲介費,剩下的淨利怎麼計算,有沒有事先說好公式?
沒有這些,遲早回到同一個問題:「我以為當時說好的是這個意思。」
現在談,是商量。等到真的要散場,就是談判了。談判跟商量,不是同一種對話。
律師費貴嗎?這樣算可能比較清楚
老陳那個案子最後怎麼了?他跟朋友後來透過協商,讓出了一些條件,朋友才沒有馬上賣出去。但他們之間的關係,坦白講已經很難回到從前了。
有時候他會問我:「如果當初有找律師寫協議,是不是就不會走到這一步?」
我沒辦法保證,但我可以說,走到訴訟的那些案子,大部分在協議階段如果有專業的人介入,後面的問題是可以被預見、被寫進去的。
一千萬的房子,律師費大概是那個數字的千分之幾。訴訟走一輪,光是時間成本和精力,就不只這個數字了,更別說朋友關係這種東西,沒有辦法用金額換算。
我跟很多要合資的客戶說的都是同一件事:把醜話說在前頭,不是不信任對方,是你們對這段合作認真。把每一個「以後再說」的問題現在就寫下來,才是真正的善意。
就這樣而已。
📋 林博實務與合規聲明
1. 本文部分內容經 AI 技術輔助整理,最終由林鴻文博士審校定稿。
2. 個案情況因人而異,具體法律適用與策略規劃,建議預約林博士一對一諮詢協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