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常見到新聞片段這麼報導著:今日X時X分,有一駕駛人行經XX縣市XX路段時,因為路邊停等車輛突開車門,而導致其煞車不及撞上倒下,不幸遭後車XXXXX(輾斃、撞傷…或其他)。
而在討論這類型交通意外事故之前,先說說自己覺得最重要的幾個行車安全因素:
1.視線有無死角。
2.是否保有安全距離。
3.是否給予他人足夠的反應時間和距離。
前面1.2.點,應該大部分的交通安全宣導都會提到,而第三點乍聽下較為陌生,似乎還帶點學術的氣息,但說穿了,其實就只是2.的變體而已:3.的意思是要駕駛人除了注意自己和前車的安全距離之外,也必須注意和後車、甚至側面車輛的安全距離。
接著回到標題討論的例子:「路邊停放車輛駕駛(或乘客)打開接近車道側的車門時,是否要注意後方來車?」
聽多看多官方宣導的人,第一時間的直覺反應都是「YES」;也都會自然而然地「老是」認為如果「路邊停放車輛駕駛(或乘客)打開接近車道側的車門時,未注意後方來車,逕行打開車門」的行為,是「可惡的」、「害人不淺的」。
但是,卻鮮少有人想過,為什麼不一開始的時候,就和路邊停放車輛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就好了?那個安全距離可以讓道路使用者(行進間車輛),就算突遇路邊車輛打開車門時,也可以安然無恙地通過。
而上一段的描述,可以當作是3的例子(如果廣泛地說,也可以說是2.的例子)。
PS:或許有人看到這邊,會嗤之以鼻地認為此番說法根本就是在替路邊亂開車門以致道路使用者受傷(甚至死亡)的加害者,在找開脫的理由。但會這樣想的人,思考模式就是單維的、只有對或錯的、只有正或反的。
「在『是』與『否』之間提出更多元性的討論,有機會讓每件事情的運作,可以更為順利。」
再多一點討論,或許會有人覺得「道路使用者一開始的時候,就和路邊停放車輛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是一個不切實際的討論:他們會覺得,現行有許多道路的寬距,會讓這個主張窒礙難行。
而對於這點討論,我提出的解方回答是:「那行經具備這種條件的道路時,就減速慢行。」
「行經具備這種條件的道路時,就減速慢行」和「道路使用者一開始的時候,就和路邊停放車輛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具備相同的精神,一樣都是賦予自身(道路使用者)更多注意的責任。
官方宣導的「路邊停放車輛駕駛(或乘客)打開接近車道側的車門時,需注意後方來車」這點沒有錯,但如果己身(道路使用者)稍加承受多一點注意責任後,就可以避免相關交通意外事故的發生,那何必還要將「是否會發生此種(或類似)交通意外事故」的決定權,交付在己身(道路使用者)根本無法控制的他人手中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