欸!搞錯重點啦───討論新聞:「朝會未到遭記警告」

2020/03/26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釋字 784 後首場訴訟學生獲勝 法院判花蓮高中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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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作出第784號解釋後,肯認各級學校學生能就退學以外之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於解釋公布後,第一位的學生依照解釋意旨向學校提起訴訟,近日法院宣判該學生勝訴,教育部訴願決定應予撤銷,也明確認定學校所記之警告、小過、大過屬於行政處分,且可能侵害學生之人格權、名譽權,在學生權利的保障上,具有相當重大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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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訴訟的是當時就讀花蓮高中的陳旻傑同學,因為朝會未到,被學校以重大集會未到為由,記警告處分。陳同學認為,依據「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第 7 點,就全校集合活動應由學生自主規劃運用並決定是否參加,對於學校直接對缺席學生記小過,並非正向管教輔導措施,陳同學認為學校此處分違法,並依相關程序進行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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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同學向校內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遭駁回,又向教育部提起訴願,也被以警告非行政處分為由不受理,因此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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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訴訟中校方依然是主張,重要集會無故未到,經勸導改善後記警告是屬於合法管教,且未改變學生身分或損害其受教育機會,干預實屬輕微,難以構成對學生權利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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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於判決中認為,「對於中學生所為之記警告、小過、大過等懲處,縱未改變學生身分或損害其受教育權,亦可能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人格權」,且更進一步認定警告屬於行政法上之「行政處分」。因此,教育部以非行政處分為由不受理陳同學的訴願,法院認為違法,並撤銷教育部所做之訴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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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訴訟結果,陳旻傑同學認為,「雖從學生申訴至花蓮地院判決出爐,耗費近一年的時間,法院僅撤銷教育部訴願並未撤銷原警告處分且未作兩造雙方實體事實上的審查,稍嫌美中不足,但至少此次的判決結果,已為我國司法史上的突破,未來若有收到類此處分的學生,不須再與我一樣走上這條漫長的冤望路,雖然判決差強人意,但我仍將依法重新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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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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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飽飯後,上了臉書,看到同學分享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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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聊看了看內文,然後再看了看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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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突然覺得有點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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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沒有特別去找原文來看,畢竟覺得上段文字說得也滿清楚(陳同學自己回應也說到重點了),但是!為什麼!大家的重點!放在朝會存廢與否以及朝會不到被記警告是否適合的討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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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內容明明只是說「警告也可以是行政處分!」「警告也可以是行政處分!」「警告也可以是行政處分!」所以學生對於學校給予的警告,有權利打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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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沒有說、根本沒有說、根本沒有說「朝會記警告是不應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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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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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努力地翻留言,才翻到一、兩個看到此篇重點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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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覺得不能討論朝會存廢與否以及朝會不到被記警告是否適合,只是討論重點如果是上述那兩個問題,那應該滿有機會是搞錯重點了…;至於直接讚聲認為以後朝會不到不用被記警告的人,以及破口大罵認為違反規定怎麼可以不用被記警告的人,那應該就是100%搞錯重點了(再看看第一張小編弄的圖,那標題…,是不是小編也搞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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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啊,最近剛因為解釋事情解釋不來而無奈到生氣的,一直以來我都覺得自己溝通能力好好加強即可,但越來越覺得,一件事情要清楚表達,聽的人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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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社會上有太多事情太過複雜,是需要廣泛且深刻的了解和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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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著有情緒,紀錄一下這種無奈感。社會和世界上,複雜的事情,還多得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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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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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主管機關和法院的業務量究竟是否會變多呢?
(A)會,還不告爆!
(B)不會,大部分的學生還是逆來順受或尊重師長的教導(也大部分的師長不會隨便就記過)
(C)自己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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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該文下方留言的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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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仔.憨吉
    黑仔.憨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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