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婚姻賦予人們選擇一位一等親的自由,相較於其他只能靠出生決定的一等親,這位對象顯得彌足珍貴。
所謂的一等親,即是一個被法律認可的地位,能在你將死之際或死後,協助決定你的一切。
向來在意後事的我,確實會想自己選擇信任的人,處理我的將死之際和後事,甚至傳承我的遺志。
來自血緣的一等親——父母和子女,通常因為年紀差距和成長背景不同,難在大部分的事情上有共識,儘管很愛彼此,也未必是最了解彼此的人,甚至是最熟悉的陌生人。
因此透過法律上的婚姻,讓自己選擇的對象成為一等親,我認為是可以在將死及死後有所選擇的方式,可以當作是一種意識的延續吧?(講得好像很科幻!?)
畢竟我可以選擇我最信任或者最懂我的人。
對於擁有房產的我來說,這也是個務實的問題。儘管我目前的成就有很大一部分來自父母的養育,但真正在我身邊的人,陪我哭,伴我苦的人,是我朝夕相處的愛人。
活得越久,相伴越久,他參與我的人生越多。自然不希望在我死後,他什麼都分不到(雖然能分得也沒多少)。這算是對他一種照顧吧!?
畢竟他感受到死別的痛苦,是不會亞於其他血親的;他對於將死之際與後事的付出,也不會少於其他血親。
法律上讓他擁有和其他一等親一樣的地位,在我無法行使個人意志時,也能在社會的最低規範上,讓他擁有一定的保障和保護。
講到這,為什麼法律上只能選擇一個人擁有一等親的地位呢?
一等親也只不過是擁有最親的血脈,如果這樣子就能對於我的死後有這麼多權利,那我們和生物那種血緣無敵的差距好像也不大呀?
如果我有幸擁有一位以上伴侶,我真希望能都給予他們這樣子的地位,讓我們踏踏實實、徹徹底底地擁有照顧彼此的社會依據。
儘管回到現實層面,民法的目的為處理私人糾紛,是設定一個如果出了問題該怎麼解決的框架,如果自己有別的辦法解決,並且確定當事人都能依照你的意願去解決,那其實就沒有上述這些死板板的狀態,
不過呀~不過的事情很多,真的什麼事情都不如預期時,法律還是最後的防護,那身而為人的自由選擇就是如此,希望有更多選擇的那一天能到來,我能自由選擇,我的愛人及我要愛幾個人。
內文的開放式關係指與一人以上產生情慾關係(情或慾擇一或者兩者皆有),且依據關係深淺,達成不同程度上的知情同意!(那種會說謊,會讓對方有欺騙受傷的感覺,才不在內文所討論之範疇呢!)
開放式關係所花費的時間精力極大,非情感交流愛好者切勿輕易嘗試。(吵架的時候不是兩個人吵,是三個四個甚至更多的人一起吵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