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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結果會是什麼」的自學生寫作課(三):幾個十三歲男孩對同性婚姻的看法

2018/11/23閱讀時間約 10 分鐘
如題,這篇要寫的是「幾個十三歲男孩對同性婚姻的看法」。老實說,他們雖然討論得很熱烈,但說到寫還是不太想要動手,所以只好我來寫了,沒辦法,誰叫我覺得不得不寫。
先說,這個團體的男孩,除了今天剛好請假的那一個,剩下的五個男生,在我一開始做意見調查時,他們全數支持同性婚姻,他們好像覺得同性婚姻就是很正常啊,很理所當然。那這樣還要討論什麼?
其實,今天我帶他們討論,並不是要引導他們「支持同性婚姻」或「反對同性婚姻」,而是希望透過討論的方式,來了解不同立場的不同想法,然後再來判斷,「如果今天你有投票權,你會怎麼投下你這一票?你的理由是什麼?」
我從網路上選了兩場公投辯論,分別是公投第10案與第14案。在觀看辯論之前,我先請他們分析這兩案的題目,「你們從題目上發現了什麼?」我問。
「兩個題目的立場剛好相反。」「一個是一男一女才能結婚,另一個是同性戀可以結婚。」同學說。

「婚姻由男女當事人決定」的意思

我又問,那你們知道為什麼會有第10案這個題目嗎?我這樣問,是想接著說明民法婚姻章大法官釋字第748號。但我得到一個有趣的回答:
「因為民法沒有限定要一男一女結婚,所以他們現在想要限定。」E說。
我說,喔,其實現在的民法已經規定了一男一女,「所以第10案的意思是,他們不希望修改現在的民法。」
「那現在的民法怎麼規定?」E問。我把民法婚姻章第972條的內容唸出來:「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E說,「喔……婚姻由男女當事人決定──又沒有說一男一女。」
E這一說,我反而一愣。E又說,「男女當事人──就是男生自己,跟女生自己,決定自己想要跟男生,或是女生結婚。」
「哇喔,我第一次聽到這種解釋。」我說。
E發表完他的看法後,接著我說明第10案與第14案的原由。我說,只單看民法972條文字上的意思,E的說法好像也說得通XD。不過,目前大家對民法婚姻章的的理解是──婚姻是由一男一女所結合,「所以有支持同性婚姻的人去申請釋憲,他們認為民法限定一男一女違反了憲法中的『平等權』與『自由權』,而釋憲結果確定違憲。」
「那這樣愛家公投的人還在吵什麼?」G問。
我說,因為他們對釋憲的解釋是,「只要保障同志一起生活的權益就可以了,他們認為結婚是異性戀者的事,同性戀那個叫做結伴。」
「這個在等一下的公投辯論中,你們可以聽到他們的論點。」我說,「現在這個教室裡的意見是一面倒,剛剛你們投票,五票全數贊成同性婚姻。如果加上我,就是六票。也就是說這個教室裡支持同性婚姻是百分之百。」「不過,你們知道目前的民調,反對同性婚姻的比例有多高嗎?」我問。
有人說50趴。我說沒那麼高啦,那麼高的話就過了,「先跟你們說明公投的門檻,同意票要達投票人數的四分之一,且同意票高於不同意票。」
有人說30%。我說,反同婚的民調聽說是26%。
「但26趴還是很高喔,如果最後公投結果真的有26趴,那就過了!」我說,「目前反同婚的有26趴,而支持同婚的只有13趴。」
大家都露出「怎麼可能」的表情。
E覺得這跟民調的對象可能有關,「家裡接電話的多半是長輩吧?」E說。我說,那這樣你是預設長輩都反同?G說,不是說長輩都反同,是愛家很會動員啊,「他們都到學校去發傳單耶!」C問去學校發傳單要幹嘛?小孩又沒有投票權。G說發傳單給小孩的家長啊,「有些家長就被影響了,他們很怕小孩被教成同性戀。」
「有那麼容易被教成同性戀嗎?」我問。
「哪有那麼容易!」幾乎是異口同聲。

盡量不先入為主、不帶刻板印象的去聽別人說話

接下來我們看了兩場公投辯論。我選的兩場公投辯論,剛好都是許牧彥教授對陳思豪牧師。選這兩場的原因是,他們分別在第10案與第14案中輪流擔任正反方,而身分剛好都是基督徒,「雖然都是基督徒,但他們對同性婚姻的解讀不同。」
在開始看辯論之前,我又強調一次──
「雖然我們可能已經有自己的立場,但請你盡量、努力的不先入為主,不帶刻板印象的去聽別人說話。」
不過,儘管我預先提醒學生儘量「客觀」,但課堂上實際的情況是,在聽到很沒有邏輯的發言時,他們會發出「蛤」的聲音,或是露出「拜託」的表情,或是大叫「白癡喔」……其實這些反應也是很正常的表現。這時我會提醒他們,「你覺得很誇張,那你覺得他是哪裡講得不對?」
每個學生的特質不同,在這堂課裡,我意外發現E會認真讀我整理出來的公投發言摘要。比如許牧彥教授的發言──
婚姻限定在一男一女,是自然的事實,而不是「制度性主張」。
E指著這句話,說這句話怪怪的,「他前面講,每個人都是一父一母所生,這是自然的事實,這個部分沒錯……可是他講到後來怎麼變成『婚姻』是自然的事實?如果他講『生產需要一男一女』是『自然的事實』,那就沒錯,可是婚姻不是自然的事實,是制度。」
我說,你觀察的很對,「你發現他把兩件事情疊在一起講了。」「這就是我們看辯論時很重要的──能不能看出別人論點上的謬誤。這也是寫作上很重要的事。」
接著許牧彥提到同性伴侶不該結婚的理由之一是「同性無法產生兩人的婚生子女」。這點,大家幾乎同時大叫──「那不想生小孩的人就不能結婚嗎?」「不能生小孩的人就不能結婚嗎?」
我說,你們的提問正指出同婚議題非得面對不可的問題:「繁衍是婚姻的必要條件嗎?」我話一問完,馬上有人說不是:「繁衍如果是必要條件,那法律就會規定每個結婚的人都一定要生小孩,可是法律沒有這樣規定啊!」

表達意見時,請避免邏輯上的口誤

許牧彥教授發言時,同學們容易有一些情緒反應,相較之下陳思豪牧師發言時,大家的反應就比較平和,我想這可能是因為立場相同想法接近。「但是,你們真的完全認同陳牧師的發言嗎?你們沒有覺得有什麼地方聽起來怪怪的嗎?」
我這樣問,是因為我發現陳牧師有一段發言,因為語句上的連接而造成意思上的誤解,但同學似乎沒有發現。我將陳牧師的論點摘要重唸一遍:
同性戀不是病患、不是罪犯、不是殘障,跟異性戀一樣是正常人,異性戀者有的權利,同性戀者也應該要有。
我問,「這段話有沒有什麼地方聽起來怪怪的?」
同學沒有反應,看起來是在想。我又重唸了一次。重唸第二次後,E說:「同性戀不是病患、不是罪犯、不是殘障,跟異性戀一樣是正常人……這樣聽起來好像是……那病患、罪犯、殘障就不是正常人囉?」
我說對,你抓到語病了,陳牧師那樣講,確實可能會讓人做那樣的解讀,「但我在想陳牧師應該不是那個意思。陳牧師的那段話的意思其實分做兩層:第一層是,他先解釋同性戀不是病患、不是罪犯、不是殘障,他先特別強調這一點,因為在以前同性戀曾經被認為是病患、是有罪的、或者是殘障,他覺得有需要先澄清同性戀不是病患、罪犯與殘障。」
「第二層他想說的是──同性戀跟異性戀一樣是正常人。」
也就是說,「同性戀不是病患、不是罪犯、不是殘障」,與「同性戀與異性戀一樣是正常人」這兩句話應該是獨立的,沒有關係;但陳牧師在發言時,卻讓它們有了連接的關係。
E說,「所以如果把這段話拆成兩個部份,那就很有道理,還可以加分。可是如果混在一起,就會讓別人誤會他的意思。」
我說對,這就是文字邏輯有趣的地方。「他不是那個意思,但是在表達上把兩層意思連起來了,就會造成誤會。我說,「這也是我們在寫作上要極力避免的事。」

「如果結伴和結婚一樣,那就不需要立專法」

其實兩場公投辯論聽下來,同學的反應與討論根本寫不完,所以我也只能挑著寫──最後還有一件事情要記錄──許牧彥教授在辯論時,以乘客與司機吵架,結果沒人理會導致全車掉到水裡的例子,來比喻同性戀想要改變車子行徑方向,如果基督徒還不站出來加以阻止,結果將不堪設想………
E說,「我覺得這個比喻好像怪怪的……」
我說,你覺得哪裡怪怪的?
E說,「我覺得同志沒有要改變車子行徑的方向啊,他們只是想要……」
「想要什麼?」我問。
「想要多一站?也不是……他們想要……」E一邊說一邊想。E一邊說一邊想的同時,我也一邊想。
我一邊想,一邊在白板上畫了一臺車,上面寫了異性戀,目的地是結婚。我說,「如果同性戀上車,他們的目的地也是結婚啊!他們沒有要改變車子的行徑方向啊!」我一邊畫一邊想一邊說,我突然想到一個點──
我又畫了另一臺車,上面寫了同性戀,我說,「同性戀只是想要搭同一班車,一起去結婚的目的地,卻被反對的人要求一定要搭另一台車,而且目的地不能叫做『結婚』,而要叫做『結伴』。」
我看著自己畫的圖,我說,這個圖看起來好像就是愛家盟的提的專法嘛!
「說到愛家盟提的同志專法,你們覺得那是一種保護?還是歧視?」
大家不約而同的說是「歧視」。我問為什麼,請說出給理由來。
E說,「因為沒有必要另外立一個法,來保障一樣的權利啊!」
下課回到家後,我又訊息E,因為我實在很希望他能將自己的觀點寫下來。因為畢竟我寫跟他自己寫,還是很不一樣啊哈哈。上圖為我與E的對話截圖(經E同意)。

「觀看公投辯論」與「寫作」的關係

今天這篇文章,主要在記錄學生對同性婚姻的討論。這個討論除了針對「議題本身」討論,也針對公投辯論發言者的「表達」來討論。為什麼要針對發言者的「表達」來討論?這與寫作有什麼關係?
我認為一個人的思考與言語(文字)表達是分不開的,透過發言者的發言,我們可以去檢驗他的思考──發言者是不是想清楚了?發言者的邏輯是不是正確無誤?發言者有沒有發現自己表達上的矛盾?
我們可以從發言者的表達,去檢驗他的思考;相同的,我也可以把自己的思考寫下來,然後以「讀者」的身分去檢驗自己的思考──我所表達的就是我所想的嗎?我想說的已經表達清楚了嗎?我有沒有為了要達到某個論述的結果而犯了邏輯上的謬誤(先畫靶再射箭)?我有沒有忽略了某些事實?
寫作能夠幫助自己,將一件事情反反覆覆的思考,這是我從以前到現在,一直很想讓大家感受到的事。而我在觀看公投辯論時,我發現對某些發言者而言,文字語言只是作為他們意見的鋪陳,而不是思考的工具。
我一直認為,寫作若能作為協助自己思考的工具,我們就能盡力避免自己說出(或寫出)不合邏輯的言論。我是這樣想:立場與觀點各有不同,但邏輯這個東西的標準是一致的。
「寫作能夠幫自己整理思考」這件事,我不確定同學們感受到多少,但我發現他們在討論的過程中,還蠻能針對發言者的論點進行討論──光是這樣,我就覺得他們比起從前十三歲的我要強多了。
但我自己還有個期待──我希望我們不僅能夠討論,如果可以的話,試著去理解對方的處境;就算我們發現對方的論點有誤,但抓出謬誤不是為了攻擊,而是希望對方再想一想(反過來對自己來說也是,我們能不能發現自己表達上的謬誤?我們能不能在發覺之後調整?)
這個期待很難實現,但我真心希望這個社會存在的不只是辯論,而是討論;但這也不是說只停留在討論而不抉擇──最後我們勢必面臨抉擇──但在抉擇的那刻,你是否清楚自己選擇的原因(或對方選擇的原因)?這才是討論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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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瞇
廖瞇
廖瞇,認為生命中所有經歷都影響著創作。大學讀了七年,分別是工業產品設計系與新聞系。畢業後賴以為生的工作一直與文字有關。2013年移居台東鹿野,繼續用文字過著生活,養活自己。著有詩集《沒用的東西》、長篇散文《滌這個不正常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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