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名直播主在頭七當晚,夜闖喬友火場,警方火速傳喚到案。
現代人為了要博得版面,或是尋求刺激,常會有一些去鬼屋、案發現場探險的舉動,那是否會構成犯罪呢?以下就「夜闖喬友火場消費死者!5直播主:單純興趣群聚+侵入民宅慘了」新聞,分析涉犯的刑事法律問題:(引ettoday新聞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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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刑法306條第1項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又稱為侵入住居罪、侵入建築物罪。
(二) 侵入住居罪、侵入建築物罪,是在保護建築物所有權人對房屋權利,簡單的講就是,屋主有權決定是否要給他人使用、是否要讓他人進入建築物內。這是一種憲法上財產權的實踐,立法者透過刑法上禁止隨意進入他人建築物,以保護建築物所有人的所有權。
(三) 時下年輕人常見的去鬼屋探險、犯罪現場探險等冒險舉動,其實會牽涉到該屋主的權利。或許會有人想說,既然是鬼屋、案發現場了,應該不存在任何經濟價值啦?應該不會有人想要進去住吧?如果是這樣想,就大錯特錯了,我們回到上面講的,屋主有權利決定是否要給他人使用或進入,在未得屋主同意之前,就算久未有人居住、再如何荒涼,也不行隨意進入!
(四) 本案例中,沈姓等男子闖入火災現場,姑且不論道德上的責難,就刑法上未得屋主同意,隨意進入屋內,可能會構成刑法306條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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