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手機進行錄音很方便,也是實務上很常見的蒐證方式,在某些情況下,也有可能踩到「紅線」而涉及刑事責任!
現在人手一隻手機,不論拍照、錄影或錄音都很方便,但偷偷錄音在法律上會不會有問題呢?
一般民眾都知道刑法有處罰竊錄行為,但其實另外還有一部法律叫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簡稱通保法),也有處罰竊錄行為,以下一併說明:
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嚴格來說,偷錄音的行為「在理論上」很可能同時構成刑法竊錄罪及通保法違法監聽罪,而後者的刑責比前者重很多,而且後者是公訴罪;但觀察近幾年實務判決,多數判決只有論述到刑法竊錄罪,論述到通保法違法監聽罪的判決反而是少數。
如果是公開的談話,例如在操場上的演講、速食店裡的談話…等,不至於以侵犯隱私的問題,不會成立刑法竊錄罪或通保法違法監聽罪。
至於談話內容在事後會不會被公開(例如作成會議紀錄公告),則不是重點,因為當下錄音確實已是侵犯隱私的行為,即便事後被公開,也無法抹除先前造成的侵犯隱私結果。
通保法第29條第3款規定以下情況,不罰:
1. 監察者本身為通訊之一方,而非出於不法目的。
2. 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
實務上很常見將為了打官司、為了搜證目的來私下錄音,尤其常見的情況是配偶要抓對方外遇,所以在家中電話設置竊錄設備、在家中或車上放置錄音筆等,待搜證完畢後再製作成錄音光碟及譯文而提起通姦罪的刑事告訴,筆者提醒,這種行為的觸法風險非常高,現在法院多數認為:「夫妻雙方固互負忠貞以保障婚姻純潔之道德上或法律上之義務,以維持夫妻間幸福圓滿之生活,然非任配偶之一方因而須被迫接受他方全盤監控自己生活及社會人際關係互動之義務,故不得藉口懷疑或有調查配偶外遇之必要,即率認竊錄他方非公開活動有正當理由。」(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624號刑事判決),非常重視隱私權的保障(至於非法竊錄所取得的證據,能不能在通姦案件作為證據,這是另外一項議題了,日後筆者將再另撰專文說明)!
另一常見的搜證方式是翻拍他人的手機內line對話紀錄,這類行為也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竊錄罪。
偵查階段基於偵查不公開的要求(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也不允許任何人私自錄音,否則一樣會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竊錄罪。
現在使用手機錄音相當方便,但法律相當重視保障隱私權,因此任意錄音很有可能會觸犯刑事責任,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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