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人並不是一件簡單的事,甚至很多案件的結果都是不起訴處分,如果告人失敗,究竟會不會反而背上一條誣告罪呢?
任何一位民眾都可以針對任何犯罪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要求追究犯罪,如果這位民眾是被害人,這個動作稱為「告訴」;如果不是被害人,則是「告發」。
檢察官會依據偵查結果作出決定,有足夠犯罪嫌疑,就會予以起訴;如果犯罪嫌疑不足,則會不起訴處分。
而筆者在執業過程中很容易被問到類似這樣的問題:「律師,我今天提告詐欺如果檢察官不起訴,我會不會成立誣告罪?」
刑法第169條第1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帶一提,如果有誣告他人的行為,但在他人判決確定之前,自己有承認誣告的話,是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第172條)。
誣告罪並不處罰過失犯,而僅處罰故意犯,所以必須「你明知道是假的,但還是跑去提告」,才有可能成立誣告罪;但如果是基於以下這些情況,就不至於成立誣告罪(最高法院83年台上第1959號判決要旨):
1. 基於誤信、誤解、誤認或懷疑有犯罪事實。
2. 對於其事實誇大其詞。
3. 所述僅作為訟爭上之攻擊或防禦方法。
4. 目的在求判明是非曲直。
5. 輕信傳說懷疑誤告。
以上不論是1.~5.哪一種,提告都不是「出於憑空捏造」或「完全沒有原因」,因此即使最後因證據不足而獲判無罪或不起訴,不會因此就成立誣告罪!
1. 如果今天是以證人的身分,在作證的過程中誣告,會同時涉及偽證及誣告罪。
2. 刑法第171條第1項另有規定「未指定犯人誣告罪」,例如明明是自己把機車藏在倉庫,卻跑到警局報案說:「有人偷了我的機車!」,雖然沒有指出是誰犯罪、警方也一定查不到其他犯嫌,但仍是屬於誣告罪。
3. 另外在實務上還有一種常見的情況,明明是自己把支票交給他人來周轉現金,但卻跑到警局報案說:「支票遺失了!」聽起來沒有什麼誣告的問題;但由於警察會在筆錄上補問一句:「要不要追究他人侵占遺失物罪的責任?」這時如果說:「要!」那就也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向警察或檢察官要求追究他人犯罪行為,如果是有基於一定的客觀事實及合理懷疑,而非憑空捏造,那即便他人獲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也不會因此衍生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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