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車輛定義
本文所指之「自行車」,係指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69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腳踏自行車」。
車輛係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參照道交條例第3條第8款)。
道交條例將車輛主要區分為第二章「汽車」與第三張「慢車」。所謂汽車,參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下稱道安規則)第2條第1項第1款,係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所謂慢車,參照道交條例第69條與道安規則第6條,包含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微型電動二輪車,以及人力行駛車輛、獸力行駛車輛、個人行動器具,這些運具的共通點皆是「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
由此可知,道交條例的立法邏輯是將車輛用時速25公里作為區分標準,以下者為慢車,以上者為汽車,與是否用原動機行駛並無絕對關係。但有趣的是,就筆者騎乘自行車的經驗,在平路或下坡路段,即便是腳踏自行車仍可輕鬆超過此速率,尤其騎乘性能較好車輛(如公路車)更是可以輕易踩出時速40、50公里,立法者以運具衡量可能速度,不是不行,卻忽略不同的性能、騎乘能力與需求(例如通勤或長途)可能超出想像藍圖。
二、 自行車應如何合法行駛於道路空間?
自行車被歸類為「慢車」,自然應適用道交條例與道安規則對於慢車之規定。道交條例的編纂邏輯主要為誡命規定,禁止之事項不能做,法律會介入處罰;非禁止之事項原則上可以做,法律不介入,但是否安全仍憑騎士自己判斷。以下透過整理法律規範之方式,歸納出自行車如何合法行駛於道路空間:
(一) 該騎哪裡才對?
若有劃設快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行駛於慢車道
[1];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路邊行駛,或者行駛於路面邊線
[2]以外範圍
[3],或行駛於自行車專用道,並且不得駛入快車道與人行道,但可以行駛於設置有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之人行道上。
此外,騎乘地點也應遵守標誌標線所指示之路線或時間,以及遵守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參照道交條例第7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74條第5款,道安規則第124條第2項、第3項第1款)
(二) 怎樣行駛才合法?
慢車起駛前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道安規則第124條)
慢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按遵行之方向行駛,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行駛於設置有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之人行道上,應讓行人優先通行。(道安規則第124條、第124條之1)
慢車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應注意安全之距離。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與他車行駛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安規則第124條)
慢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或轉彎,應依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行駛(包含機慢車兩段式左轉牌)。無標誌、標線或號誌者,除應依第一百零二條
[4]外,也應於直行時,應順其遵行方向直線通過,不得蛇行搶先。右轉彎時,應靠右側路邊右轉。但行駛於二車道以上之單行道左側車道或左側慢車道者,應採兩段方式右轉。左轉彎時,應繞越道路中心處左轉進入規定行駛車道內行進。但行駛於同向二車道以上之單行道右側車道或右側慢車道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在設有交通島劃分行車方向或快慢車道之道路行駛,不得左轉。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或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時,應讓行人、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優先通行。(道交條例第73條第2項、第74條第1項、道安規則第125條)
慢車超車時,應在慢車道可容超越前車之處,沿前車左邊超越,再駛入原行路線。(道安規則第126條)
慢車迴車時,除應依第一百零六條
[5]規定外,迴車前並應暫停,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道安規則第125條第2項)
慢車應依規定穿越快車道,不得於禁止穿越路段穿越道路。不得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道交條例第74條第1項、道安規則第126條)
聽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等警號應立即避讓,以及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應避讓,且不得在後跟隨迫近。(道交條例第74條第1項)
在夜間行車應開啟燈光。行進間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不得酒駕或毒駕。(道交條例第73條第1項、第2項、第3項)
(三) 停放
慢車不得任意停放,應在規定地點或劃設之標線以內,順序排列。在未設置自行車停車設施之處所,自行車得比照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停放。(道安規則第131條)
現實中專門設計給自行車的停車格付之闕如,機車位又嚴重不足之下,騎士必須花費更多心思尋找適當停放地點,避免觸法。
(四) 自行車裝置設備維護義務與載運
自行車騎士須維護煞車、鈴號、燈光與反光裝置良好完整,違反義務者可能會遭裁罰(道交條例第72條第1項),夜間行駛也應開啟燈光(道交條例第73條第1項第5款)。最常忽略者為燈光,但筆者認為最為重要,通常市售自行車不會將燈光列為標配,騎士應主動購買安裝,並且在夜間等視線昏暗之處騎乘前,多加留意是否功能正常,讓其他用路人看得見自己,進而減低事故機率。
除了機車、微型電動二輪車法律強制規定須戴安全帽外
[6],腳踏自行車騎士並不強制要求配戴安全帽。但是基於安全與降低事故人身損害等理由,筆者仍建議配戴。
自行車不得載人,但可以依規定附載一名幼童,但駕駛人必須大於18歲,安裝合格兒童座椅之前座椅者,以附載1歲以上4歲以下且重量15公斤以下幼童為限;其屬安裝後座椅者,以附載1歲以上6歲以下且重量22公斤以下幼童為限。此外載送貨物重量不得超過20公斤,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長度不得伸出前輪並且不得伸出車後1公尺、寬度不得超過車把手。(道交條例第76條第3項、道安規則第122條第1項第1、2款、第2項)
三、 問題討論
筆者觀察,現實中並未給予自行車合理安全的騎乘空間,整理以下問題:
一、在劃設快慢車道線之路段,因為慢車道設置於靠近路側,往往遭障礙物或違規車輛占據,突然打開的車門、竄出的機車或行人、停靠或出站的公車也是防不勝防,自行車很可能被迫遠離路側,只好違規行駛於快車道上。另一方面,又由於禁行機車的緣故,數量龐大的白牌機車被迫行駛於慢車道,須與自行車相互爭道。兩邊夾殺之下,嚴重欠缺合理安全的行駛空間。
二、在未劃設快慢車道線、有路面邊線之路段,路面邊線以外之路肩區域可能有路面品質不佳、各種突發狀況等危險。雖法規要求應靠右行駛,但同車道混流時,左後方的快車依舊造成不小壓力。
三、在供慢車行駛之人行道上,因為有相當速度差距,導致行人容易遭自行車碰撞,除此之外,為閃避行人導致自行車無法順暢保持較高速度行駛,更有甚者,路面材質不佳,磚頭破碎或隆起、水泥鋪面龜裂、路邊坡道落差太大等等,都是摔車的危險因子。
四、人行道上禁止慢車行駛,自行車依法不得騎乘,民眾卻多有騎在人行道上的習慣,認為比較安全,殊不知已經觸法。
五、台灣的自行車專用道設置比例並不高,尤其是一般道路上,有些只有在路口處劃設兩條白實線以及地面自行車標誌,但一離開路口就沒有專用道或可供慢車行駛之人行道,勢必騎上混流的慢車道中,形同虛設。又或者專用道的路面材質不佳,路面崎嶇不平,也會增加摔車風險。
以上整理出台灣道路現況可能會發生的問題,顯然自行車行駛空間欠缺合理安全的空間,騎乘壓力可能來自於行人、其他車輛、路面品質與各種障礙物,這些都是增加事故風險的主要因子。
四、 騎乘經驗分享
在惡劣的道路環境中,面對汽機車的威脅,身為相當弱勢的自行車騎士要如何壓低發生事故的風險?筆者綜合多年的騎乘經驗,嘗試給予讀者一些建議:
一、盡可能注意身邊所有的人、車、物的動態情況。包含觀察車前、左右側、後側迫近的車輛;右側冒出的人車;突然開啟的車門;斑馬線要過馬路的行人等等。
二、要左右轉、左右變換車道時,往側後方觀察來車。這是筆者最常使用的方法,此舉有兩點好處,1.觀察後方來車的距離、速度,2.讓對方知道你要左(右)轉或變換車道。
三、遇到同向行駛的公車靠站,不要硬鑽右側縫隙。公車車體長,靠站時右轉的內輪差往往是造成自行車騎士受傷死亡的一大殺手。因此,看到前方公車打右轉燈靠站,請乖乖在車後保持距離,等待離站後再繼續行駛;或者速度允許,從左側變換車道超車,但仍需注意後方來車的威脅。
四、遇到路邊停車,應保持相當距離,避免突然開啟車門所造成的碰撞。遇到違規佔用車道的併排停車,被迫變換車道超越時,也需注意後方來車的威脅。
五、靠右行駛,給予汽機車可以從左側超車的空間。自行車的速度往往跟不上汽機車的速度,若條件允許,給予超車空間得降低遭追撞的風險。
六、遇到右轉汽機車,如果自己要直行,請盡量提前騎乘到該車的左邊,避免與右轉車發生碰撞。
七、騎在路邊設有可供慢車行駛之人行道上,或是騎在路邊的自行車專用道上,通過交叉路口時更容易遭右轉車輛碰撞,須多加注意!適時的減速充分觀察是否有右轉車輛,小心通過路口。
八、需要左轉時,若得以直接左轉,應至路口中央後再左轉,不可以用切西瓜的方式逆向左轉。若需要兩段式左轉,應注意待轉位置是否過於靠近路口,向後退能減少直行車的威脅。
九、騎在可供慢車行駛的人行道,應注意違規騎乘的機車。遇到行人時應禮讓,尋找可超車的地方小心超越。
十、騎在非柏油路面,例如水泥地或有人孔蓋、水溝蓋的路面或破碎磚頭路面,須注意顛頗與滑倒的風險。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3條之1:
「快慢車道分隔線,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公分,除臨近路口得採車道線劃設,並以六十公尺為原則外,應採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免設之。劃設本標線,距離人行道、路緣或車輛停放線應有二公尺以上之寬度。道路設有劃分島;其功能為劃分快慢車道者,應劃設本標線於分隔島之兩側,與劃分島間隔至少十公分。本標線得視需要於慢車道由左至右併排繪設機車圖案及自行車圖案,每過交岔路口入口處標繪之,路段中每超過五百公尺得加繪一組。」
〈交通部路政司66.06.27.路臺字第0797號函〉:
一、如僅在道路中間劃設行車分向線,未劃邊線,應屬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二十四條所指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
二、如在路面兩邊劃設邊線,而邊線之外有泥土路,則該泥土路屬慢車道,但亦可能僅屬路肩,應視實際路況而定。
三、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行駛慢車,依規定靠右側路邊行駛即可,不必另考慮是否在快車道以外之路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二十四條並未規定應在快車道以外之路邊行駛。)
交通部頒《公路路線設計規範》2.10
「1.慢車道係指在有劃分快慢車道之公路,供機車、人力行駛車輛、獸力行駛車輛等使用之車道。」
[2]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83條規定:「路面邊線,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邊緣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五公分,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及劃設有禁止停車線、禁止臨時停車線處或地面有人行道之路段得免設之。」
[3] 交通部路政司94.08.23.路臺營字第0940401267號函:「五、……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按一般車道配置原則,路面邊線以外範圍,應可供作慢車行駛之用。」
[4]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一、在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不得迴車。
二、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不得迴車。
三、禁止左轉路段,不得迴車。
四、行經圓環路口,除設有專用迴車道者外,應繞圓環迴車。
五、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
六、聯結車不得迴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