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中即將「詳細討論」台灣議題/小英如何面對夏日風暴 ■雲程(2009.04.14)
今年G20會議,歐胡會談雖輕描淡寫草草結束,但根據《台北時報》,雙方已敲定夏天將在華盛頓舉行一連三天的「戰略與經濟會議」,會中要「詳細討論」台灣議題。
美中會談並非新鮮事,但三天「詳細討論」台灣就有玄機了。考量時勢的混沌,識者不禁憂心:是否正在醞釀一個巨大轉變?這轉變會對台灣有利嗎?台灣的民主與人權還能持續嗎?
台灣人的憂心並非毫無根據。回顧布希後期到歐巴馬,從總統、外交、國防部門,甚至AIT,美國無視馬英九急速傾中(或稱對中和緩)有顛覆東亞秩序的風險,且按捺不住的給予掌聲;相較過去李扁兩人執政契合TRA民主與人權的政策目標,並在實質上守住美日聯盟的保台基線,但美國卻仍因兩國論與公投等「偶發但無效的驚奇演出」而質言否定。嫡庶之分如此明顯,實在不可思議。
2009年是TRA的30週年,30年前是美國承認PRC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的1979年;若再以30年為尺度往前看,居然是PRC建政+ROC獲准流亡台灣的1949年。1949、1979以及2009是美中(包括ROC)長期對話的轉折,也是台灣「在地位未定前又被絞入中國問題」的外顯。30年的「政策節奏感」是巧合還是有影?今年「正巧」又是前後兩個30年的交替…。
在這重要的關鍵,民進黨出現一位學經歷兼備的黨主席,原可謂萬幸──可寄望她運用國際事務專長,關照黨內、島內、海峽、東亞、世界等多面向要素,重塑過去封閉的單一論述、還能將台灣派從直覺抗議的草莽層次提昇至政策主導的管理層級。
洩氣的是,這幾個月來的經驗顯示:她在變局中仍因循舊章,對釐清台灣地位的重要訴訟「林志昇等告美國政府(08-5078)案」毫不在意(但承審法官在判決書中透露若非受「政治問題原則」左右,若非基於三權分立的「司法自制」,其實是可以得出答案的,他們只是在「不得已之下」駁回);這樣的黨,會喪失論述的領導地位。她也未與日本站在一起,對朝鮮試射火箭展現同理心;這樣的黨,難以結交國際友人。對於ECFA的議題,她未參考美日等國的利益做為論證依據;這樣的黨,會讓台灣面對巨大的中國時單打獨鬥…。相反的,她卻越過程序,親喬實質的選舉人事。這樣的台灣派領袖,好像個乖學生,只在老師(扁馬等)的制約下專心答題。
事實上,民進黨缺乏的以及未來所最需要的,是論述、是視野、是國際,不是選舉,而這些也正好是她的專長。對於她所不擅長的選舉人事安排,應將權力委由黨內制度,並輔以資深幹部或所謂的「天王」坐鎮或操盤。換言之,應該做一個「國際-島內」、「未來-過去」的結盟。她可以讓民進黨有個完美的過渡。
事事親恭固然勤政,卻不會是效果最好的模式。好的掌舵人應能透視障眼迷霧,特別是警覺前述三十年一輪世局的可能巨變,走自己的路而不是落入對嗆陷阱。在夏天來臨前的關鍵時刻,以此文寄望民進黨與主席。
【附記】:
美國華盛頓特區聯邦上訴法院「林志昇告美國政府」(08-5078)的訴訟案判決書記要
和第一審一樣,上訴庭法官因事涉「政治原則問題」以一致意見,與「不得已之下」予以駁回。等於是遇到「免戰牌」。對此,前大法官城仲模以召集人身份,矢言繼續上訴。
不像台灣的司法官總在公文書偷渡道德訓斥,美國法官以邏輯檢視證據、學說與判例後寫下判決。其判決的主要鋪陳為:要判定上訴人認為自己是否具有「非公民的美國國籍」身份並享有相應的權利,前提是必須先決定台灣主權,以及美國憲法(或主權,無論事實主權或法理主權)的行使範圍。
然而,基於三權分立下「司法自制」的原則,這是行政部門,更具體的說是有權簽署條約的政治部門之權限,而這是憲法白紙黑字委予政治部門的。
但法官同時指出,對於此問題「過去60年行政部門有意不處理」,是一種「戰略模糊」,也「謹慎的保持沈默」;而法庭並非反對上訴人「法庭檢視條約與條文結構可以解決這案件」的主張,只是遇到「政治問題原則」。
對於確信台灣已經是主權獨立國家,或對於追求台灣主體運動而言,這判決呈現何種意義?這是「三權分立原則」下的實踐,但是,若上訴至聯邦最高法庭,為政治與法律的交會點。「政治問題原則」仍舊是個「免戰牌」嗎?
英文:http://pacer.cadc.uscourts.gov/common/opinions/200904/(選08-5078-1174554 案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