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 IFRS)提出IFRS 17「保險合約」,藉此規範保險合約衡量及表達之會計處理準則,以此界定國際之間能有一套會計標準,免除各國逕自建立截然不同施行法則,讓使用者對保險業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效一目了然。
保險合約依照現行會計處理是採類似現金基礎形式處理,使其財務報導別於其他產業,而以長期業務特性(包含盈虧)無法有效控管,負債管理風險(胃納定義)難以全面落實,已經造成保險產業無法健全發展。
利安達平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吳明儀會計師認為IFRS 17準則引領「會計制度」與「清償制度」邁向標準,而金管會要求保發中心統整研擬現行稅賦相關規定,預計年底之前提出具體建議,降低財政部門賦稅影響層面,但可先從營所稅、營業稅、印花稅切入探討。
壹. 營所稅
營所稅可減輕公司「帳務核銷」及「稅務申請」的作業流程,唯有將財務會計與稅務處理相互對照且一致規劃, IFRS 17適用開帳調整數字以及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未分配盈餘的影響,賦稅署也將要求金管會及企業主通盤了解,以精簡企業稅務帳務規劃為出發點作為因應。
貳. 營業稅
營業稅以銷售額認定為計稅基礎,現行是以保費收入減除相關責任準備金後計算(制度偏向現金計量),IFRS 17適用後使保單收入認列方式將與以往大相逕庭,賦稅署將責成金管會研擬修法,以確立保費金額的計稅基礎。
參. 印花稅
印花稅是採憑證為課徵範圍及計稅基礎,目前保費需繳納之印花稅是以保險業者保費收據當作依據,IFRS 17適用後目前雖稽徵作業並不影響,但若記帳相關憑證有變,也須連帶調整印花稅的計算方式。
金管會也針對IFRS 17提出四大因應,第一、金管會要求保發中心籌組專案平台,協助業者解決接軌問題;第二、保險業者必須完成精算、計算引擎及總帳等系統需求盤點;第三、金管研擬修正「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及「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在年底之前完成法制程序與相關法規;第四、金管會持續參與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之會議,參考其他國家金融政策作為他山之石。
吳明儀會計師提醒現行IFRS 4進化至IFRS 17準則,以會計標準下對保險負債計算產生巨變,例如負債衡量模式有所不同,保險公司收取保費認列收入(含提存法定準備金),但IFRS 17下所收取之保費,認列為保險合約負債,未來保險收入認列會取決於衡量模型的收入釋放方式。臺灣預計2026年實施IFRS 17,保費收入不再直接認列營業收入,會以精算假設所認列的最佳估計負債、非財務風險調整及合約服務邊際攤銷釋放,不僅對於政府課稅機關計稅產生嚴厲挑戰,對企業財務單位節稅也衍生出潛在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