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報紙報導一則關於發現老公外遇,並且提告老公與小三侵害配偶權,想用法律求償百萬元。在此先不討論這起官司案件的結果如何,我想討論的是,該名台南地院的法官,提到了這個哲學問題:「婚姻是為了終身互相占有對方的性器官而產生的嗎?」於是,我想來思維之戰一下這題。
正方立場:結婚需要彼此的忠誠度,性器官的佔有是婚姻忠誠度的指標
1.婚姻的基石是互相承諾:正方主張,婚姻建立在雙方的承諾和忠誠之上。婚姻不僅僅是感情的交融,更是一種法律和道德上的契約,要求雙方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在這種情況下,對性器官的佔有被視為承諾和忠誠的表現。
2.性的重要性:正方主張,性在婚姻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透過性,夫妻之間的感情更加深厚,同時也是情感交流和表達的一種方式。性的共享被視為夫妻之間親密連結的一部分,而這種共享需要建立在忠誠和互相的佔有基礎上。
3.性器官的佔有是忠誠的象徵:正方認為,性器官的佔有是對婚姻忠誠度的一種象徵。透過這種最私密的方式,雙方表達對對方的忠誠和承諾,並且建立一種獨特的連結。性器官的佔有象徵著對方在生理上和心靈上的歸屬,是對婚姻承諾的具體體現。
反方立場:婚姻不是為了終身互相佔有對方的性器官而建立的感情關係
1.婚姻是多層次的:反方主張,婚姻是一個多層次的感情關係,不應僅僅被狹義地視為對性器官的佔有。婚姻包含了情感、共享、合作、支持等多個層面,並不是僅僅建立在性器官的佔有之上。
2.尊重個體的選擇權:反方認為,婚姻應該尊重個體的選擇權,並不應強加於對方對性器官的佔有。夫妻關係應建立在平等和尊重的基礎上,而非僅僅是一種性的擁有關係。尊重個體的選擇權能夠促進夫妻間更加平等的互動。
3.婚姻的目的多元:反方主張,婚姻的目的多元化,並不僅僅是為了性的佔有。夫妻之間的感情可以透過多種方式表達和建立,而不必將焦點過於狹窄地集中在性方面。婚姻的豐富性質應該被更全面地理解和接受。
由上述可知,正方主張性器官的佔有是婚姻忠誠度的象徵,強調婚姻建立在雙方的承諾和忠誠之上。反方則主張婚姻不應僅僅被狹義地視為對性器官的佔有,而應更全面地理解為一個多層次的感情關係。
然而,很明顯發現反方的立場,將婚姻的關係拉高到尊重彼此的選擇權和婚姻的多元目的上,乍看之下很有道理,但是,卻缺乏對於婚姻這樣的感情契約提出任何的規範與罰則。
只有人類才會有契約的概念。
而人與人之間之所以有簽屬契約的需要,目的就是為了某種更高的目的和價值,才需要合作。這樣的契約,可以是整個社會的契約,我們選出政治人物,這類的代議士,代表我們人民制定以及建立國家的制度。如果違反我們的契約和承諾,我們可以有管道和辦法罷免代議士,罷免總統之類的。這是一種契約的規範與違反契約的罰則。也是保障遵守契約的一方的基本應被尊重和確保的權利。
也可以是租屋這類的民生契約,我們跟房東簽署租屋契約,也是需要有彼此的規範,以及違反契約的條件和可能的賠償。
這樣一來,才能避免惡意的破壞契約的情況。
雖然我不認為婚姻是為了終身互相佔有對方的性器官而產生的感情契約,但是,我認為婚姻這份感情契約關係,的確存在確保契約有效的指標,而這個指標很顯然的,就是「性」最具有指標性。
所以,如果婚姻中有一方因為自己的感情和性的選擇,而跟不是婚姻配偶的人,發生愛情與性接觸,那就是主動破壞原來婚姻契約的人。這樣的毀約行為,不會因為高舉自由戀愛以及性自主權,就能夠抵消掉,或否認主動毀約的事實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