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可以」!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條規定: 「為使負債務之消費者得依本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以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政府為挽救雙卡 (現金卡及信用卡) 之危機,於民國96年7月11日公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並明定於97年4月11日起正式施行。
但是,本條例的立法目的並不是要讓債務人能夠躲避債務,而是要幫助經濟上陷於困境之債務人,得依自身經濟能力盡力清償債務,真的無法負擔的部分,再由法院免除責任,藉以妥適調整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獲得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從而健全社會經濟發展。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者。」
本條例的適用對象,以「消費者」為限。
所謂「消費者」,係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之自然人,例如單純受領薪水之公務員、公司職員、勞工等;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 (指五年內平均每月營業額在新台幣20萬以下) 之自然人,例如計程車司機、小商販等。
(一)無擔保債務➜可以
所謂「無擔保債務」,是指沒有以任何物品抵押作為擔保的債務,例如信用卡、現金卡、信用貸款、民間借貸或親友借款等。
只要是「無擔保債務」,都可以透過本條例一併處理,像是上面提到的信用卡、現金卡、信用貸款、民間借貸或親友借款等,並不侷限於卡債。
(二)有擔保債務➜原則不可以,例外可以
所謂「有擔保債務」,就是指有以物品抵押作為擔保的債務,例如車貸、房貸等。
如果是「有擔保債務」,原則上就不在本條例處理範圍內。
但是,如果有超額放貸的情形,則就超額的部分例外可以處理。舉例來說,債務人以價值僅10萬元的汽車向貸款公司借款50萬元,則就超額貸款40萬元之部分,算是「有擔保債務」,仍然可以透過本條例一併處理。
(一)前置協商/調解:
由銀行提出清償方案,債務人決定是否可以負擔、是否要接受。
(二)更生:
債務人依每個月「餘額」制定還款計劃來清償,原則上還6年,6年還完後,債務
就一筆勾銷。
(三)清算:
債務人以名下「財產」來清償,財產部分包含動產、不動產、以債務人為要保
人之保險單等。
因為每個人的年齡、債務成因、債務總額、清償能力、財產等情節均不相同,各個解決機制要考慮的細節亦不相同,所以建議還是委請律師依據個人情況做詳細的評估,才能找出最適合的方式。
𖤐如果有任何債務問題或是有意願利用消債程序解決自身債務者,可以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