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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借錢超過十五年,上法院一定要不回來嗎?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關於上週寫的淡水阿嬤文章,不少網友提問這個案件沒有超過十五年時效的問題嗎?這個問題背後隱藏了二個問題,第一個是法院為什麼沒有審理時效問題?第二個是時效期間是從什麼時候開始起算?
就第一個問題,如上周所寫,民法規定借貸契約,除了契約雙方間有借錢的合意外,原則上債主還必須有交付借款給債務人的行為,才算成立借貸契約。而淡水阿公因為沒有證明交付借款五十萬給債務人這件事情,沒有證明,就欠缺借貸契約的成立要件之一,所以借貸契約不成立,既然不成立借貸契約,就不用討論必須以契約成立為前提的時效問題。
第二個則是借錢給別人,超過多久以後債務人可以主張不用還?有法律觀念的網友會知道,法律有規定如果一個人長期不行使請求權,經過一段時間債務人就有拒絕的權利(法律上稱消滅時效制度)。有更多法律觀念的網友則知道,借錢給別人請求返還借款的時效是十五年。
因此,不少網友看到淡水阿嬤是三十年前借五十萬給別人,就認為這已經經過十五年了,在這樣情況下債務人一定會因此拒絕返還,結果法院就是判淡水阿公輸。這樣的想法,適用於借錢時有寫還錢期限的情況,可是,借錢給別人不一定都會寫或約定還錢期限。
如果淡水阿嬤借了十萬給別人,沒有寫還錢的期限,依照民法規定,債務人要什麼時候還淡水阿嬤都可以,那如果淡水阿嬤要他還錢,民法規定為了讓債務人有時間準備款項還錢,淡水阿嬤必須給債務人一個月以上的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
請注意!這時候十五年時效期間是從催告所定期間屆滿後才起算。如果淡水阿嬤發了個存證信函,請債務人於二個月內還錢,那十五年就是從二個月屆滿後才起算。那如果淡水阿嬤一直沒有催告,那就沒有起算的問題,沒有起算的問題就不存在超過十五年不用還的情況。
所以,債務人欠錢超過十五年,上法院一定要不回來嗎?不一定,要看債主與債務人當初是怎麼約定或借據上怎麼寫。如果借據上有寫還錢期限,如果債主超過還錢期限十五年才把債務人告上法院,除非債務人不出庭或悶不吭聲,否則真的要不回來。但是,如果當初雙方沒有約定還錢期限,就沒有十五年的問題,這時候債主還是可以發個存證信函請債務人於一個月後還錢,不還錢再告上法院,沒有欠錢超過十五年不用還的問題。
參考法條:
民法第128條:「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民法第478條:「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出國深造的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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