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網紅、做直播,成為大陸年輕人最期待的工作。受互聯網及電商崛起影響,直播、網紅受到大陸年輕人追捧,已成高收入代名詞,令社會新鮮人趨之若騖。《微博》發佈一項「當代年輕人就業關注什麼」問卷調查,結果顯示,近萬受訪大學應屆畢業生中,61.6%的人就業時會考慮網紅直播等新興職業,只有38.4%選擇完全不考慮。
截至去年底,大陸直播主帳號累計開通逾1.5億個,帶動就業機會逾1億個,包括主播、短視頻創作及其經紀公司、運營團隊等。
而去年中國一名「挖呀挖老師」黃老師靠兒歌〈小小花園〉瞬間爆紅,近期卻有人刻意散佈影片抹黑黃老師。 詳細內容請看 新聞連結→挖呀挖老師爆離職下海
「挖呀挖老師」無奈說道,原先她認為清者自清,但隨後便明白一個道理,「今天髒水向自己潑來的時候,我才發現清者自清是沒有用的,網路也不是法外之地」
。
決定將所有證據截圖並到當地警局報案、做筆錄,希望能證明清白,後續也會全力警方調查。她也呼籲網友,無論遇到什麼事情,都要讓
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人生是自己的,別人脫口而出的話,是因為他不用對你負責,但自己要對自己的人生負責」
,希望日後每個人都不用陷入「自證危機」。
真是人紅是非多,今天來說,在台灣當上網紅後,若是被惡意抹黑,法律上有無保護名譽的相關條文
刑法§309條 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兩者同樣是造成被害人名譽受損的犯罪行為,最大的差別在於妨害名譽的行動傳遞的行為跟內容上有不同。
誹謗罪著重的重點在意圖散播於眾的行為,並不一定要在公開場合,即使是私下討論或傳播也有可能構成誹謗行為;至於傳述的內容,則必須要是一個會造成他人名譽損害的事件或評價,非僅只是單純的謾罵。
公然侮辱罪,則是必須要在公開的場合為之;內容則通常是沒有指涉具體事件的謾罵或是具侮辱性的行為,汙辱的方式不限於言詞或動作,圖畫等方式,例如:罵髒話、比中指⋯⋯等等。
依法可以向對方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實務上公然侮辱賠償法官仍會依言論散布的程度、被害者所受影響,以及雙方身分地位、財力差異酌情辦理。
現今網路發達的社會裡,許多人利用社群、通訊軟體等發洩情緒,只要符合「公然」、「侮辱」、「人」就會構成公然侮辱罪,所以千萬不要認為在網路上發言就可以不用負責任。
最後附上【罵人價目表】,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