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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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一節 通則(§765~77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771條(所有權取得時效之中斷)(98.01.23修正公布) Ⅰ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 一、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二節 不動產所有權(§773~800之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791條(土地之允許進入:因尋查取回物品或動物)(18.11.30制定公布) Ⅰ土地所有人,遇他人之物品或動物偶至其地內者,應許該物品或動物之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三節 動產所有權(§801~816)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101.06.13修正公布 民法第805條(認領之期限、費用及報酬請求權、遺失物留置權)(101.06.13修正公布) Ⅰ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十章 占有(§940~966)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40條(占有人之定義)(18.11.30制定公布) 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 理由: 查民律草案第1261條理由謂占有之意義,古今學說暨立法例均不一致。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十章 占有(§940~966)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941條(間接占有人)(99.02.03修正公布) 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十章 占有(§940~966)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84.01.16修正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942條(占有輔助人)(99.02.03修正公布) 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十章 占有(§940~966)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943條(占有權利之推定及排除)(99.02.03修正公布) Ⅰ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 Ⅱ前項推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占有已登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十章 占有(§940~966)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945條(占有之變更)(99.02.03修正公布) Ⅰ占有依其所由發生之事實之性質,無所有之意思者,其占有人對於使其占有之人表示所有之意思時起,為以所有之意思而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十章 占有(§940~966)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951條(盜贓遺失物或非因己意喪失占有回復請求之禁止)(99.02.03修正公布)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係金錢或未記載權利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十章 占有(§940~966) 立法沿革︰ 99.02.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51條之1(排除惡意占有之適用)(99.02.03增訂公布) 第九百四十九條及第九百五十條規定,於原占有人為惡意占有者,不適用之。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