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951條(盜贓遺失物或非因己意喪失占有回復請求之禁止)(99.02.03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十章 占有(§940~966)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951條(盜贓遺失物或非因己意喪失占有回復請求之禁止)(99.02.03修正公布)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係金錢或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不得向其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

理由:

為配合修正條文第949條,爰將本條適用範圍擴張及於「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善意占有人」修正為「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另配合原條文第908條規定,將「無記名證券」修正為「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

【原條文】(盜贓遺失物回復請求之禁止)(18.11.30制定公布)
盜贓或遺失物,如係金錢或無記名證券,不得向其善意占有人請求回復。

理由:

謹按盜贓或遺失物,如係金錢或無記名證券者,則被害人或遺失人,即不得向善意占有人請求回復。蓋因金錢與無記名證券最易流通,至難辨識,占有人如係善意占有,自應許其即時取得所得權,以確保交易之安全。此本條所由設也。

❄️❄️❄️❄️❄️❄️❄️❄️❄️❄️❄️❄️❄️❄️❄️❄️

您可能也感興趣

0會員
624內容數
歡迎來到李不微之民法上書坊
留言0
查看全部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民法上書坊 的其他內容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十章 占有(§940~966) 立法沿革︰ 99.02.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51條之1(排除惡意占有之適用)(99.02.03增訂公布) 第九百四十九條及第九百五十條規定,於原占有人為惡意占有者,不適用之。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依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十章 占有(§940~966)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952條(善意占有人之權利)(99.02.03修正公布) 善意占有人於推定其為適法所有之權利範圍內,得為占有物之使用、收益。 理由: 得就占有物為使用、收益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十章 占有(§940~966)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953條(善意占有人之責任)(99.02.03修正公布) 善意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對於回復請求人僅以滅失或毀損所受之利益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十章 占有(§940~966)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954條(善意占有人之必要費用求償權)(99.02.03修正公布) 善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但已就占有物取得孳息者,不得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十章 占有(§940~966)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55條(善意占有人之有益費用求償權)(18.11.30制定公布) 善意占有人,因改良占有物所支出之有益費用,於其占有物現存之增加價值限度內,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十章 占有(§940~966)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956條(惡意占有人之責任)(99.02.03修正公布) 惡意占有人或無所有意思之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對於回復請求人,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十章 占有(§940~966) 立法沿革︰ 99.02.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51條之1(排除惡意占有之適用)(99.02.03增訂公布) 第九百四十九條及第九百五十條規定,於原占有人為惡意占有者,不適用之。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依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十章 占有(§940~966)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952條(善意占有人之權利)(99.02.03修正公布) 善意占有人於推定其為適法所有之權利範圍內,得為占有物之使用、收益。 理由: 得就占有物為使用、收益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十章 占有(§940~966)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953條(善意占有人之責任)(99.02.03修正公布) 善意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對於回復請求人僅以滅失或毀損所受之利益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十章 占有(§940~966)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954條(善意占有人之必要費用求償權)(99.02.03修正公布) 善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但已就占有物取得孳息者,不得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十章 占有(§940~966)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55條(善意占有人之有益費用求償權)(18.11.30制定公布) 善意占有人,因改良占有物所支出之有益費用,於其占有物現存之增加價值限度內,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十章 占有(§940~966)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956條(惡意占有人之責任)(99.02.03修正公布) 惡意占有人或無所有意思之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對於回復請求人,
你可能也想看
Thumbnail
1.加權指數與櫃買指數 週五的加權指數在非農就業數據開出來後,雖稍微低於預期,但指數仍向上噴出,在美股開盤後於21500形成一個爆量假突破後急轉直下,就一路收至最低。 台股方面走勢需觀察週一在斷頭潮出現後,週二或週三開始有無買單進場支撐,在沒有明確的反轉訊號形成前,小夥伴盡量不要貿然抄底,或是追空
Thumbnail
近期的「貼文發佈流程 & 版型大更新」功能大家使用了嗎? 新版式整體視覺上「更加凸顯圖片」,為了搭配這次的更新,我們推出首次貼文策展 ❤️ 使用貼文功能並完成這次的指定任務,還有機會獲得富士即可拍,讓你的美好回憶都可以用即可拍珍藏!
在法律制度中,對於涉及各類犯罪行為的處置是非常明確的。本文將分享幾個法律概念,包括重利罪、肖像權、債權憑證、交保以及數罪併罰,旨在幫助讀者更好地理解法律如何處理違法行為。
Thumbnail
★ 「5168實價登錄比價王」原文連結 國產署或所屬分署擔任遺產管理人,近5年(108年至112年)清理代管遺產賸餘遺產收歸國有之總值高達新臺幣(下同)43億7,129萬元。 國產署表示,依家事事件法第136條第3項規定,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除自然人外,亦得選任公務機關。實務上法院為維
Thumbnail
撤銷詐害債權及債權人之代位權,應該算是民法債編保全章節中,最重要的兩個法條了。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統一見解認為「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於上述大法庭裁定統一見解後,在保險專業學習上,更不能忽略上開兩個法條之運用。
Thumbnail
前言 民法侵權行為係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屬於違法行為之一種,債務不履行固為債務人侵害債權之行為,性質上亦屬於侵權行為,而法律對於債務不履行既另設有規定,關於侵權行為規定於債務不履行自不適用。 是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競合時,債權人自得擇一行使,僅關於債務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於
Thumbnail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本文深入解釋竊盜罪與侵占遺失物罪的區別,包括法條解釋、刑度對比、累犯適用,從保護法益角度出發,探討兩罪的本質差異,並以案例分析呈現差異,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 【案例事實】 小愛某日到咖啡廳用餐,離開時竟然下雨
Thumbnail
#法律新聞瞧一下 #憲法法庭20號判決日治時期土地總登記案 重點摘要 憲法法庭認為認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311號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牴觸憲法、司法院釋字第107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應予補充,提高保障人民財產權利、降低國家財產權利,在特定情況下限制國家提出時效抗辯之權利。 判決主文
憲法法庭近期(112年12月29日)作成112年度憲判字第20號判決,本號判決主要處理錯過土地總登記之日治時期私有土地問題,並作出人民對國家之塗銷請求權無民法消滅時效規定適用之結論,可說是推翻過去實務長期以來之見解,無論在實務或考試上都有一定重要性,以下簡析其內容。
Thumbnail
漫長的民法財產法(總則、債編、物權)部分終於結束,接下來進入的又是一個全新的篇章,也就是「身分法」。民法的身分法部分包含了「親屬編」以及「繼承編」,其中親屬編內容是關於各種身分關係,如父母子女、夫妻、收養、結婚及離婚;繼承編則是在自身或家人親屬死亡後遺產的歸屬等。身分法的法條從民法第967條
Thumbnail
72台抗94之重點: 共有人間互為買賣應有部分,他共有人並無土地法§34-1 Ⅳ規定之先買權。 例子: 甲、乙、丙共有A地,應有部分各3分之1,甲出賣其應有部分3分之1給乙,丙並無土地法§34-1 Ⅳ規定之先買權。
Thumbnail
1.加權指數與櫃買指數 週五的加權指數在非農就業數據開出來後,雖稍微低於預期,但指數仍向上噴出,在美股開盤後於21500形成一個爆量假突破後急轉直下,就一路收至最低。 台股方面走勢需觀察週一在斷頭潮出現後,週二或週三開始有無買單進場支撐,在沒有明確的反轉訊號形成前,小夥伴盡量不要貿然抄底,或是追空
Thumbnail
近期的「貼文發佈流程 & 版型大更新」功能大家使用了嗎? 新版式整體視覺上「更加凸顯圖片」,為了搭配這次的更新,我們推出首次貼文策展 ❤️ 使用貼文功能並完成這次的指定任務,還有機會獲得富士即可拍,讓你的美好回憶都可以用即可拍珍藏!
在法律制度中,對於涉及各類犯罪行為的處置是非常明確的。本文將分享幾個法律概念,包括重利罪、肖像權、債權憑證、交保以及數罪併罰,旨在幫助讀者更好地理解法律如何處理違法行為。
Thumbnail
★ 「5168實價登錄比價王」原文連結 國產署或所屬分署擔任遺產管理人,近5年(108年至112年)清理代管遺產賸餘遺產收歸國有之總值高達新臺幣(下同)43億7,129萬元。 國產署表示,依家事事件法第136條第3項規定,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除自然人外,亦得選任公務機關。實務上法院為維
Thumbnail
撤銷詐害債權及債權人之代位權,應該算是民法債編保全章節中,最重要的兩個法條了。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統一見解認為「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於上述大法庭裁定統一見解後,在保險專業學習上,更不能忽略上開兩個法條之運用。
Thumbnail
前言 民法侵權行為係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屬於違法行為之一種,債務不履行固為債務人侵害債權之行為,性質上亦屬於侵權行為,而法律對於債務不履行既另設有規定,關於侵權行為規定於債務不履行自不適用。 是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競合時,債權人自得擇一行使,僅關於債務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於
Thumbnail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本文深入解釋竊盜罪與侵占遺失物罪的區別,包括法條解釋、刑度對比、累犯適用,從保護法益角度出發,探討兩罪的本質差異,並以案例分析呈現差異,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 【案例事實】 小愛某日到咖啡廳用餐,離開時竟然下雨
Thumbnail
#法律新聞瞧一下 #憲法法庭20號判決日治時期土地總登記案 重點摘要 憲法法庭認為認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311號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牴觸憲法、司法院釋字第107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應予補充,提高保障人民財產權利、降低國家財產權利,在特定情況下限制國家提出時效抗辯之權利。 判決主文
憲法法庭近期(112年12月29日)作成112年度憲判字第20號判決,本號判決主要處理錯過土地總登記之日治時期私有土地問題,並作出人民對國家之塗銷請求權無民法消滅時效規定適用之結論,可說是推翻過去實務長期以來之見解,無論在實務或考試上都有一定重要性,以下簡析其內容。
Thumbnail
漫長的民法財產法(總則、債編、物權)部分終於結束,接下來進入的又是一個全新的篇章,也就是「身分法」。民法的身分法部分包含了「親屬編」以及「繼承編」,其中親屬編內容是關於各種身分關係,如父母子女、夫妻、收養、結婚及離婚;繼承編則是在自身或家人親屬死亡後遺產的歸屬等。身分法的法條從民法第967條
Thumbnail
72台抗94之重點: 共有人間互為買賣應有部分,他共有人並無土地法§34-1 Ⅳ規定之先買權。 例子: 甲、乙、丙共有A地,應有部分各3分之1,甲出賣其應有部分3分之1給乙,丙並無土地法§34-1 Ⅳ規定之先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