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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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二節 不動產所有權(§773~800之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774條(鄰地損害之防免)(98.01.23修正公布) 土地所有人經營事業或行使其所有權,應注意防免鄰地之損害。 理由: 按工業
按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揆其旨趣乃因保護他人為目的之法律,意在使人類互盡保護之義務,倘違反之,致損害他人權利,與親自加害無異,自應使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所謂「保護他人之法律」,應就法規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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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聞報導,高雄有一位男子騎機車要去家樂福,而為了到達的機車停車場,騎在家樂福店外的人行道上,結果因為人行道上地磚鬆脫抵著機車,機車因此翻覆,男子摔倒受傷嚴重(右眼球破裂、右眼瞼及臉部撕裂傷等傷害),而依民法侵權行為、消保法及國賠法向家樂福及高雄市養工處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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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在講到「不當得利」時,一般民眾的觀念中,可能會認為不當得利在任何情況都可以主張,只要對方因不當的行為而獲得利益即屬之,但事實上民法所規定的「不當得利」並不是這麼一回事。在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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