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二節 不動產所有權(§773~800之1)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土地所有人經營事業或行使其所有權,應注意防免鄰地之損害。
按工業一語,不足以涵蓋農、林、漁、礦、牧或服務業等事業在內,為適用明確,爰將經營「工業」修正為經營「事業」。又經營事業為行使所有權之例示規定,爰參考瑞士民法第684條第1項規定,將「及行使其他之權利」修正為「或行使其所有權」,俾資明確。
土地所有人經營工業及行使其他之權利,應注意防免鄰地之損害。
謹按土地所有人經營工業,及行使其他之權利,如有利用鄰地之情形,自不應專謀自己之利益,而致鄰地有所妨害,故應注意防免鄰地之損害,以昭允協。此本條所由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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