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聞報導,高雄有一位男子騎機車要去家樂福,而為了到達的機車停車場,騎在家樂福店外的人行道上,結果因為人行道上地磚鬆脫抵著機車,機車因此翻覆,男子摔倒受傷嚴重(右眼球破裂、右眼瞼及臉部撕裂傷等傷害),而依民法侵權行為、消保法及國賠法向家樂福及高雄市養工處請求損害賠償。
在通常的交通事故中,受傷的一方所請求的損害賠償項目大致上有下列幾種,受的傷害越大、影響越深、越廣,請求的金額就會越高:
一、醫療費用
此部分是按照看診的醫療單據去支付,但必須是與因事故所受傷害有關的,如果不相干或是無法證明有其因果關係,則會被排除在外。
二、交通費用
因為就診而必須搭乘計程車等交通費用,所以此部分的交通費用必須是要因為看診所產生。
三、看護費用
因無法自我照料,必須有人在旁照顧,就會產生看護的費用,請外人或親人照顧都可以請求此項費用。
四、工作上的薪資損失
通常是以被害人平時可以領取的日薪或月薪來作為損失金額的判斷基礎,而需注意的是在醫生所開立的診斷證明書上需有註明修養天數才可請求賠償,若僅是自己認為自己需要休息而請假,則不認為為本項請求的範圍。
五、勞動能力減損
在計算上,是依據專門醫師之診斷書及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所定殘廢給付標準表換算出比率,再去乘以原本的平均薪資算出全年損失損害的金額。而勞動年數的計算,通常計算至強制退休年齡65歲。再依據霍夫曼法扣除中間利息的總額後,選擇以年別單利5%或月別單利5/12%計算。
六、精神慰撫金
在此部分的請求上,並無一定的標準,而法院是去審酌雙方的資力、學經歷、身分地位、個案情節等,去作出一個結論。在請求之前被害人可以先想好一個合理的請求金額,若是過高,所需繳交的裁判費用就會隨之較高(若為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則不須繳交裁判費)。而請求如此的金額,也要有合理的理由去說服法院。
而在這樣的事件中,找到真正應該負責任的人是最重要的,向本件新聞所述的事實,男子告了家樂福和高雄市養工處(請求權基礎不同),但法院判決認為真正需要負責的人並不是家樂福及高雄市養工處,而是男子。因為男子違規在人行道上騎乘機車,而地磚的脫落與男子在上面騎乘機車有關,家樂福與高雄市養工處與本件事故的發生並沒有相當因果關係,故判決男子敗訴。
一般民眾通常都會認為此類案件很簡單,反正就是報案,後續讓檢察官去處理,甚至有大部分的民眾認為檢察官也會協助求償,這真是天大的誤會。若是在民事求償的部分,尤其在請求權內容的判斷、請求金額的項目計算及精神賠償的金額高低等,其實真的沒那麼簡單!要進行前,還是建議先請教一下律師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