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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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三節 動產所有權(§801~816)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816條(添附之效果(二):補償請求)(98.01.23修正公布) 因前五條之規定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 理
所在編章︰ 第五編 繼承\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第一節 效力(§1147~1153)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97.01.02修正公布→98.06.10修正公布 民法第1148條(概括繼承之有限責任)(98.06.10修正公布) Ⅰ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
析爸在繳費期滿後將要保人變更為女兒小析,並指定受益人為小析及女婿阿度。小析於民國88年身故,變更延遲至民國95年析媽代辦,指定為新要保人及受益人。民國103年析爸身故,保險公司依約給付30萬給析媽。阿度質疑變更文件有效性,主張小析繼承人應為阿度及小度,遂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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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來,我總隱隱約約的覺得,我可以賺到比現在更多的錢,但是我卻沒有能靠近的方法,就像是我跟錢之間有道強化玻璃,看得到摸不到。 這樣講好像很自以為事,但我不是因為對自己的能力自得意滿,覺得我就應該賺大錢之類的這種心態。 而是一種我說不上來的直覺。 但除了這種感覺之外,我的生活上並不缺錢,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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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不配合辦理遺產繼承,可以透過存證信函、調解、訴訟等方式解決,而如果因為繼承人不配合,大家都擺爛不去登記,可能會造成有罰金甚至遺產被充公的問題。 繼承人聯絡不到怎麼辦?繼承人已經失聯找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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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開始是中小企業榮譽律師,便登入中小企業法律服務網瀏覽常見問題。發現有幾個關鍵字常出現:欠款、借貸與債權回收。趨吉避凶的法律思維課開始連載以來,有二篇熱門文章與借貸有關:「債務人借錢超過十五年,上法院一定要不回來嗎?」、「借貸契約你該知道的兩個關鍵,不然有借無還得不償失」,本篇延續前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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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法律關係之發生與終止,均繫於投保單位之通知(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參照),➤應屬行政契約性質。 相關法律規定如下 ➦《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 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但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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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勞工上班途中(沒有過失),經人撞傷無法出勤,雇主得否依侵權行為規定向肇責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 【有效思考】 勞工受傷而無法履行勞動契約之工作義務「雇主受益權」是「侵害」的態樣嗎❓ 第三人「受有利益」嗎❓ 職災薪資補償與雇主受益權受侵害因果關係嗎❓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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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在講到「不當得利」時,一般民眾的觀念中,可能會認為不當得利在任何情況都可以主張,只要對方因不當的行為而獲得利益即屬之,但事實上民法所規定的「不當得利」並不是這麼一回事。在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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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法律的領域中,最核心的價值就在於「你有法律依據向對方請求一定金錢、物品的給付、要求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在民事訴訟程序中,法官都會問原告:「請問原吿在本件訴訟的請求權基礎為何?」作為訴訟的開場白。因為「請求權基礎」是在訴訟中首要必須要釐清的重點,也是訴訟進行的主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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