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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話|債之發生-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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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通常在講到「不當得利」時,一般民眾的觀念中,可能會認為不當得利在任何情況都可以主張,只要對方因不當的行為而獲得利益即屬之,但事實上民法所規定的「不當得利」並不是這麼一回事。在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重點在於何謂「無法律上之原因」,在具備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才是「不當」,而非由當事人主觀認為對方是否不當。

又不當得利作為「債之發生」的原因之一,在邏輯上要適用不當得利等相關規定的前提是沒有成立契約、類似契約、無因管理等請求權基礎時,才會向後去討論有無不當得利的成立,雖有可能同時成立數個請求權基礎,即為「請求權競合」,將來我們會再為大家介紹。

以上基本基本觀念,特別在文章的最前面先向大家說明。


壹、不當得利的意義

一、制度理念

不得損人利己」作為不當得利制度的中心思想,當發生「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到損害時,應該要返還其所得的利益,又或者原本雖然有法律上的原因,但是嗣後不存在了,也需要返還其所得的利益(民法第179條規定)。


二、基本功能

(一)矯正法律關係的財貨移轉

也就是當在無法律上原因時,矯正受領人返還其不應獲得之利益。

(二)保護財貨歸屬

例如在無權占用的情況,占用人應該要負起返還所有權人應得的利益。


三、成立要件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其成立要件有:

1.受有利益

2.致他人受有損害

3.無法律上原因

在「無法律上原因」的要件解釋上,為區分「給付不當得利」與「非給付不當得利」兩種類型,故將於下面說明時介紹其解釋的不同點(即王澤鑑教授所採的「非統一說」)。

4.利益與損害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

是指兩者是基於同一事實。


貳、不當得利請求權的發生

一、給付不當得利

(一)意義

所謂「給付不當得利」是指一方因他方的給付而受有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當事人間有給付關係,也就是一方是負有給付義務的),而無法律上原因。

(二)要件

 1.給付

指有意識地,基於一定目的(例如清償債務)而增加他人財產。

 2.受利益

 即指財產權的取得,例如債務消滅、物的使用等。

 3.欠缺給付目的

指當事人間欠缺某種給付的法律關係,例如甲對乙已經清償債務,但丙又為甲向乙清償債務,由於甲對乙清償債務後,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即為消滅,此時丙又為甲向乙清償即欠缺給付目的,乙應該返還丙所清償的部分。

(三)例子

甲將其所有的車輛出售並交付給乙,後來因為甲以意思表示錯誤,撤銷甲乙間的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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