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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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九章 留置權(§928~939)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民法第932條(留置權之比例行使)(96.03.28修正公布) 債權人於其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得就留置物之全部,行使其留置權。但留置物為可分者,僅得依其債權與留置物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九章 留置權(§928~939)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民法第932條之1(留置權之優先性)(96.03.28增訂公布) 留置物存有所有權以外之物權者,該物權人不得以之對抗善意之留置權人。 理由: 一、本條新增。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九章 留置權(§928~939)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民法第933條(留置權之準用規定)(96.03.28修正公布) 第八百八十八條至第八百九十條及第八百九十二條之規定,於留置權準用之。 理由: 留置權與質權同為擔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九章 留置權(§928~939)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34條(保管留置物之必要費用求償權)(18.11.30制定公布) 債權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向其物之所有人,請求償還。 理由: 謹按債權人因保管留置物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九章 留置權(§928~939)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民法第935條(刪除)(96.03.28修正公布)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規定已併入第933條修正條文,本條爰予刪除。 【原條文】(孳息之收取)(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九章 留置權(§928~939)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民法第936條(留置權之實行:限期清償、準用質權之實行方法)(96.03.28修正公布) Ⅰ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九章 留置權(§928~939)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民法第937條(留置權之消滅原因:提出相當擔保、質權消滅原因之準用)(96.03.28修正公布) Ⅰ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為債務之清償,已提出相當之擔保者,債權人之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