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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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一節 通則(§765~77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766條(所有人之收益權)(18.11.30制定公布) 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於分離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 理由: 謹按除法律另有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六章 抵押權\第一節 普通抵押權(§860~88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民法第863條(抵押權效力之範圍(三):天然孳息)(96.03.28修正公布)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六章 抵押權\第一節 普通抵押權(§860~88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64條(抵押權效力之範圍(四):法定孳息)(18.11.30制定公布)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一節 動產質權(§884~899之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民法第889條(質權人之孳息收取權)(96.03.28修正公布) 質權人得收取質物所生之孳息。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理由: 契約乃當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一節 動產質權(§884~899之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民法第890條(孳息收取人之注意義務及其抵充順序:費用→利息→原債權)(96.03.28修正公布) Ⅰ質權人有收取質物所生孳息之權利者,應以對於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九章 留置權(§928~939)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民法第935條(刪除)(96.03.28修正公布)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規定已併入第933條修正條文,本條爰予刪除。 【原條文】(孳息之收取)(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十章 占有(§940~966)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954條(善意占有人之必要費用求償權)(99.02.03修正公布) 善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但已就占有物取得孳息者,不得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十章 占有(§940~966)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58條(惡意占有人之返還孳息義務)(18.11.30制定公布) 惡意占有人,負返還孳息之義務。其孳息如已消費,或因其過失而毀損,或怠於收取者,負償還其孳息價金之義務。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四節 夫妻財產制\第二款 法定財產制(§1016~1030之4)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74.06.03修正公布→91.06.26修正公布 民法第1017條(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91.06.26修正公布) Ⅰ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四節 夫妻財產制\第二款 法定財產制(§1016~1030之4)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74.06.03修正公布→91.06.26修正公布 民法第1018條(各自管理財產)(91.06.26修正公布) 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