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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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三節 動產所有權(§801~816)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804條(招領後無人認領之處置:交存遺失物、再次招領)(98.01.23修正公布) Ⅰ依前條第一項為通知或依第二項由公共場所之管理機關、團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三節 動產所有權(§801~816)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101.06.13修正公布 民法第805條(認領之期限、費用及報酬請求權、遺失物留置權)(101.06.13修正公布) Ⅰ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三節 動產所有權(§801~816)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807條(逾期未認領遺失物之歸屬:有受領權之人→拾得人→地方自治團體)(98.01.23修正公布) Ⅰ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三章 父母子女(§1059~1090) 立法沿革︰ 96.05.23增訂公布→99.05.19修正公布 民法第1059條之1(非婚生子女之姓)(99.05.19修正公布) Ⅰ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Ⅱ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三章 父母子女(§1059~1090)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065條(認領之效力(一)及擬制、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關係)(19.12.26制定公布) Ⅰ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Ⅱ非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三章 父母子女(§1059~1090)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74.06.03修正公布→88.04.21修正公布→96.05.23修正公布 民法第1067條(認領之請求)(96.05.23修正公布) Ⅰ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三章 父母子女(§1059~1090)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96.05.23修正公布 民法第1068條(刪除)(96.05.23修正公布)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原條文以生母之不貞,剝奪非婚生子女請求生父認領之權利,且只強調女性之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三章 父母子女(§1059~1090) 立法沿革︰ 85.09.25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069條之1(認領非婚生未成年子女權義之準用規定)(85.09.25增訂公布)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三章 父母子女(§1059~1090)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96.05.23修正公布 民法第1070條(認領之效力(三):絕對效力)(96.05.23修正公布) 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 理由:
母親未婚生子後,就把我交由外公外婆照顧,後來她跟現在我身分證上登記的父親結婚,在外公要求下,跟我沒有血緣關係的父親,到戶政事務所登記認領我。但我從小就跟外公外婆同住,與母親及無血緣關係的父親幾乎沒有接觸,現在因為母親過世加上自己生病,想要申請低收入戶補助,沒有血緣關係的父親收入,卻影響了我的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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