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未婚生子後,就把我交由外公外婆照顧,後來母親跟現在我身分證上登記的父親結婚,在外公的要求下,實際上跟我沒有血緣關係的父親,就到戶政事務所登記認領我。
但我從小就跟外公外婆同住,與母親及無血緣關係的父親幾乎沒有接觸,現在因為母親過世加上自己生病,想要跟政府申請低收入戶補助,但沒有血緣關係的父親收入,卻影響了我的申請資格[1],因此想請問律師該如何解套?
*小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與相關實務見解做成,但因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個案件事實存有差異,如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進行專業諮詢。
查我國民法第1065條第1項明文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而所謂認領,乃指生父對於非婚生子女承認並領為自己子女之單獨行為[1],其間只須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即為已足,無須經非婚子女或生母之同意,更不必以訴為之[2]。
另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固為民法第1070條所明定,惟子女之認領,以有真實血緣關係為前提,倘認領人與被認領人間有真實血緣關係,雖不准許認領人以其認領係被詐欺或脅迫為由撤銷認領[3],惟如雙方間無真實血緣關係存在時,該認領自屬無效[4],此時認領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訴請確認認領無效[5]。
依前開讀者來信所述,其與身分證上登記之父親既無真實血緣關係存在,則讀者名義上之父親自可依法訴請確認當年之認領行為無效。
此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調裁字第72號裁定:「聲請人(即無血緣關係之名義上父親)主張之事實,有兩造戶籍謄本、戶籍登記簿、柯滄銘婦產科109年8月27日親緣DNA鑑定報告書等件在卷可稽。而親緣DNA鑑定報告書所載結果略以:在30組STR基因中有13組可以排除親子關係之體染色體STR點位,故可排除張良智與張秀鳳芝親子關係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足認聲請人與相對人確無親子血緣關係。依上開說明,相對人於65年5月20日認領聲請人之行為,應屬無效」意旨可參。
若讀者身分證上登記之父親不願或無法提出前開訴訟,讀者亦可根據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對名義上之父親向轄區法院提出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藉以還原其身分關係。
此觀台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調裁字第86號裁定:「聲請人(即無血緣關係之名義上子女)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口名簿影本、博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DNA親緣關係諮詢報告單影本為證。依上開親緣關係諮詢報告單之記載:「送檢註明為乙與甲之檢體,其二人10個基因座之基因型別不相符,所以乙與甲間排除一親等直系親緣關係」等語,是兩造間並無真實之血緣關係,堪以認定。從而,相對人所為之認領為反於真實之認領,自屬無效,兩造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聲請人請求確認兩造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於法洵屬有據,應予准許」意旨即明。
以上兩者雖殊途同歸,但在法制上仍有其不同之處,宜請讀者們多加留意,以免徒增訴訟上之勞費與困擾。
[1] 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
「本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第5條第1項:「第4條第1項及前條所定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一、配偶。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2] 延伸閱讀: 認領訴訟與確認親子關係訴訟思辨
(網址:https://www.cdlaw.com.tw/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225&uid)
[3]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抗字第163號裁定意旨參照。
[4] 戴炎輝、戴東雄、戴瑀如,親屬法,民國108年修訂版,頁358。
[5] 無血緣關係者如欲發生親子關係,應以收養方式為之,相關內容請參林秀雄,親屬法講義,民國109年修訂5版,頁265以下。
[6] 陳其炎、黃宗樂、郭振恭,民法親屬新論,民國106年9月修訂13版,頁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