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三章 父母子女(§1059~1090)
立法沿革︰
85.09.25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民法第1069條之1(認領非婚生未成年子女權義之準用規定)(85.09.25增訂公布)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父母對該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應如何行使或負擔,爰於第三章父母子女有關認領效力後增列本條規定,俾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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