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68條(刪除)(原:不貞抗辯:請求認領之限制)(96.05.23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民法第1068條(刪除)(原:不貞抗辯:請求認領之限制)(96.05.23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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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三章 父母子女(§1059~1090)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96.05.23修正公布

民法第1068條(刪除)(96.05.23修正公布)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原條文以生母之不貞,剝奪非婚生子女請求生父認領之權利,且只強調女性之倫理道德,不但與保護非婚生子女利益之意旨不符,亦違反男女平等原則。為保護非婚生子女之權益及符合男女平等原則,應以科學方法確定生父,故本條無規定必要,爰予刪除。

【原條文】(不貞抗辯:請求認領之限制)(19.12.26制定公布)

生母於受胎期間內,曾與他人通姦或為放蕩之生活者,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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