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編 親屬\第三章 父母子女(§1059~1090)
19.12.26制定公布→96.05.23修正公布
一、本條刪除。
二、原條文以生母之不貞,剝奪非婚生子女請求生父認領之權利,且只強調女性之倫理道德,不但與保護非婚生子女利益之意旨不符,亦違反男女平等原則。為保護非婚生子女之權益及符合男女平等原則,應以科學方法確定生父,故本條無規定必要,爰予刪除。
生母於受胎期間內,曾與他人通姦或為放蕩之生活者,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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