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67條(認領之請求)(96.05.23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三章 父母子女(§1059~1090)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74.06.03修正公布→88.04.21修正公布→96.05.23修正公布

民法第1067條(認領之請求)(96.05.23修正公布)

Ⅰ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Ⅱ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理由:

一、原條文第1項規定所設有關強制認領原因之規定,係採取列舉主義,即須具有列舉原因之一者,始有認領請求權存在始得請求認領。惟按諸外國立法例,認領已趨向客觀事實主義,故認領請求,悉任法院發現事實,以判斷有無親子關係之存在,不宜再予期間限制,爰修正本條第1項規定,由法院依事實認定親子關係之存在,並刪除第2項期間限制規定。

二、原條文第1項有關得請求其生父認領為生父之子女之規定,為避免誤認為有認領請求權存在始得請求認領,故參酌本條修正條文之意旨及民事訴訟法第589條及第596條第1項但書等規定,修正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之規定。

三、有關生父死後強制認領子女之問題,原法未有規定,爰參酌外國立法例,明列該規定,以保護子女之權益及血統之真實,並配合我國國情及生父之繼承人較能了解及辨別相關書證之真實性,爰於第2項增訂生父死亡時,得向生父之繼承人提起認領之訴;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原條文】(認領之請求)(88.04.21修正公布)

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其生父認領為生父之子女:

一、受胎期間生父與生母有同居之事實者。
二、由生父所作之文書可證明其為生父者。
三、生母為生父強制性交或略誘性交者。
四、生母因生父濫用權勢性交者。

Ⅱ前項請求權,非婚生子女自成年後二年間或生母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自子女出生後七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理由:

一、第1項第1、2款及第2項不修正。

二、配合刑法第221條等之修正,原條文第1項第3款「強姦或略誘成姦者」修改為「強制性交或略誘性交者」;第4款「濫用權勢成姦者」修改為「濫用權勢性交者」。

【原條文】(認領之請求)(74.06.03修正公布)

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其生父認領為生父之子女:

一、受胎期間生父與生母有同居之事實者。
二、由生父所作之文書可證明其為生父者。
三、生母為生父強姦或略誘成姦者。
四、生母因生父濫用權勢成姦者。

Ⅱ前項請求權,非婚生子女自成年後二年間或生母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自子女出生後七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理由:

一、舊法本條規定得請求生父強制認領者,為非婚生子女之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惟為保護非婚生子女之權益,應使非婚生子女本人亦有請求認領之權。爰於本條第1項序文增列之。

二、舊法第1項所列4款強制認領之原因不修正。

三、按非婚生子女於成年前思慮欠周,判斷能力較弱,對於應否請求生父認領,難作確當決定,故將其請求權行使期間延至成年後2年以內。又非婚生子女在滿7歲前為無行為能力人,為保護子女之利益,宜將原規定生母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請求認領之5年時效期間延長為7年。非婚生子女滿7歲以後,依民事訴訟法第59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584條之規定,已有訴訟能力,可由非婚生子女獨立行使認領請求權,不必再由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行使,爰依此原則,修正本條第2項。

註:本條修正之規定,於修正前出生之非婚生子女,亦適用之。

【原條文】(認領之請求)(19.12.26制定公布)

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非婚生子女之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其生父認領:

一、受胎期間生父與生母有同居之事實者。
二、由生父所作之文書可證明其為生父者。
三、生母為生父強姦或略誘成姦者。
四、生母因生父濫用權勢成姦者。

Ⅱ前項請求權自子女出生後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您可能也感興趣

0會員
624內容數
歡迎來到李不微之民法上書坊
留言0
查看全部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民法上書坊 的其他內容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三章 父母子女(§1059~1090)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96.05.23修正公布 民法第1068條(刪除)(96.05.23修正公布)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原條文以生母之不貞,剝奪非婚生子女請求生父認領之權利,且只強調女性之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三章 父母子女(§1059~1090)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069條(認領之效力(二):溯及效力)(19.12.26制定公布)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三章 父母子女(§1059~1090) 立法沿革︰ 85.09.25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069條之1(認領非婚生未成年子女權義之準用規定)(85.09.25增訂公布)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三章 父母子女(§1059~1090)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96.05.23修正公布 民法第1070條(認領之效力(三):絕對效力)(96.05.23修正公布) 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 理由: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三章 父母子女(§1059~1090)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74.06.03修正公布 民法第1071條(刪除)(74.06.03修正公布)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繼承編已將第1143條刪除,不採指定繼承人之制,故本條規定之指定繼承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三章 父母子女(§1059~1090)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072條(收養之定義)(19.12.26制定公布) 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三章 父母子女(§1059~1090)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96.05.23修正公布 民法第1068條(刪除)(96.05.23修正公布)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原條文以生母之不貞,剝奪非婚生子女請求生父認領之權利,且只強調女性之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三章 父母子女(§1059~1090)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069條(認領之效力(二):溯及效力)(19.12.26制定公布)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三章 父母子女(§1059~1090) 立法沿革︰ 85.09.25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069條之1(認領非婚生未成年子女權義之準用規定)(85.09.25增訂公布)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三章 父母子女(§1059~1090)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96.05.23修正公布 民法第1070條(認領之效力(三):絕對效力)(96.05.23修正公布) 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 理由: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三章 父母子女(§1059~1090)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74.06.03修正公布 民法第1071條(刪除)(74.06.03修正公布)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繼承編已將第1143條刪除,不採指定繼承人之制,故本條規定之指定繼承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三章 父母子女(§1059~1090)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072條(收養之定義)(19.12.26制定公布) 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
你可能也想看
Thumbnail
1.加權指數與櫃買指數 週五的加權指數在非農就業數據開出來後,雖稍微低於預期,但指數仍向上噴出,在美股開盤後於21500形成一個爆量假突破後急轉直下,就一路收至最低。 台股方面走勢需觀察週一在斷頭潮出現後,週二或週三開始有無買單進場支撐,在沒有明確的反轉訊號形成前,小夥伴盡量不要貿然抄底,或是追空
Thumbnail
重點摘要: 1.9 月降息 2 碼、進一步暗示年內還有 50 bp 降息 2.SEP 上修失業率預期,但快速的降息速率將有助失業率觸頂 3.未來幾個月經濟數據將繼續轉弱,經濟復甦的時點或是 1Q25 季底附近
Thumbnail
近期的「貼文發佈流程 & 版型大更新」功能大家使用了嗎? 新版式整體視覺上「更加凸顯圖片」,為了搭配這次的更新,我們推出首次貼文策展 ❤️ 使用貼文功能並完成這次的指定任務,還有機會獲得富士即可拍,讓你的美好回憶都可以用即可拍珍藏!
Thumbnail
光經歷律師人生就有 三.四.次!然後,2021年的現在!正在過著第4回律師人生
Thumbnail
著作權法第 88 條(請求權)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
Thumbnail
《民法》已經修正,成年從20歲調降到18歲,自2023年上路實施。也就是再過26天,原本還是未成年的18歲同學,就會變成成年的18歲同學啦。 成年之後,自行成長、自行負責,法律上所有的行為,都應該負起自我責任,報稅方面,也會一起減少撫養優惠。台北國稅局提醒,3大稅目: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受扶養
Thumbnail
由於我們現在有專屬於財團法人的「財團法人法」,而在私立學校或是醫療院所也有「私立學校法」及「醫療法」等特別法去規範。在適用上的順序以特別法為最優先(註1),當特別法沒有規定時,則依財團法人法的規定,若財團法人法也沒有規定的事項,才會適用民法關於財團法人的相關規定。
Thumbnail
成立法人的目的可能是為了取得經濟上利益,也可能只是單純想要做公益,而由於目的不同,所以在營利法人與公益法人在設立及組織上有著不同的設定,以符合其成立目的的達成。在區分為營利法人或公益法人時,是以「設立登記」為準,而非以業務性質作區分。也就是說,就算是公益
Thumbnail
什麼是法人?法人也是人,只是它不是血肉之軀,是法律去創設的一個人(民法第25條),它與自然人是相對的概念,基本上法人就是被創設來做法律行為的主體,除此之外,由於與自然人在本質上畢竟還是不同,所以法人擁有自己一套的制度系統!本次我們會就「法人」做個概念性的介紹,之後會再細部介紹各法人種類的特性與
Thumbnail
延續上週我們所講的內容(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本週來為大家介紹意思能力與責任能力的部分!
Thumbnail
法律之所以存在,是為了規範「人」,沒有「人」的存在,就不會有法律,也不需要法律。可以這麼說,包含民法在內,所有的法律都是以「人」為中心。民法上的「人」包含了自然實體存在的「自然人」以及概念上創設的「法人」,並以「自然人」和「法人」作為民法上的權利主體,今天我們就先從「自然人」說起,體系上並區
Thumbnail
民法的相關規定,到底是從何而來?為什麼民法總則要規範時效?為什麼民法債編要有買賣、租賃等個別規定?總不會是憑空誕生吧?
Thumbnail
每一部法律的訂定都有它的目的,也就是說每部法律都有需要解決的問題。不僅是民法,相對的刑法、消費者保護法、勞動基準法等各種領域的法律,都有它特定的任務,而法律亦是具有國家公權力強制性的社會規範,為的是解決各種社會上的現象,讓它產生效力或效果,而不是一直懸而未決,甚或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極態度
Thumbnail
1.加權指數與櫃買指數 週五的加權指數在非農就業數據開出來後,雖稍微低於預期,但指數仍向上噴出,在美股開盤後於21500形成一個爆量假突破後急轉直下,就一路收至最低。 台股方面走勢需觀察週一在斷頭潮出現後,週二或週三開始有無買單進場支撐,在沒有明確的反轉訊號形成前,小夥伴盡量不要貿然抄底,或是追空
Thumbnail
重點摘要: 1.9 月降息 2 碼、進一步暗示年內還有 50 bp 降息 2.SEP 上修失業率預期,但快速的降息速率將有助失業率觸頂 3.未來幾個月經濟數據將繼續轉弱,經濟復甦的時點或是 1Q25 季底附近
Thumbnail
近期的「貼文發佈流程 & 版型大更新」功能大家使用了嗎? 新版式整體視覺上「更加凸顯圖片」,為了搭配這次的更新,我們推出首次貼文策展 ❤️ 使用貼文功能並完成這次的指定任務,還有機會獲得富士即可拍,讓你的美好回憶都可以用即可拍珍藏!
Thumbnail
光經歷律師人生就有 三.四.次!然後,2021年的現在!正在過著第4回律師人生
Thumbnail
著作權法第 88 條(請求權)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
Thumbnail
《民法》已經修正,成年從20歲調降到18歲,自2023年上路實施。也就是再過26天,原本還是未成年的18歲同學,就會變成成年的18歲同學啦。 成年之後,自行成長、自行負責,法律上所有的行為,都應該負起自我責任,報稅方面,也會一起減少撫養優惠。台北國稅局提醒,3大稅目: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受扶養
Thumbnail
由於我們現在有專屬於財團法人的「財團法人法」,而在私立學校或是醫療院所也有「私立學校法」及「醫療法」等特別法去規範。在適用上的順序以特別法為最優先(註1),當特別法沒有規定時,則依財團法人法的規定,若財團法人法也沒有規定的事項,才會適用民法關於財團法人的相關規定。
Thumbnail
成立法人的目的可能是為了取得經濟上利益,也可能只是單純想要做公益,而由於目的不同,所以在營利法人與公益法人在設立及組織上有著不同的設定,以符合其成立目的的達成。在區分為營利法人或公益法人時,是以「設立登記」為準,而非以業務性質作區分。也就是說,就算是公益
Thumbnail
什麼是法人?法人也是人,只是它不是血肉之軀,是法律去創設的一個人(民法第25條),它與自然人是相對的概念,基本上法人就是被創設來做法律行為的主體,除此之外,由於與自然人在本質上畢竟還是不同,所以法人擁有自己一套的制度系統!本次我們會就「法人」做個概念性的介紹,之後會再細部介紹各法人種類的特性與
Thumbnail
延續上週我們所講的內容(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本週來為大家介紹意思能力與責任能力的部分!
Thumbnail
法律之所以存在,是為了規範「人」,沒有「人」的存在,就不會有法律,也不需要法律。可以這麼說,包含民法在內,所有的法律都是以「人」為中心。民法上的「人」包含了自然實體存在的「自然人」以及概念上創設的「法人」,並以「自然人」和「法人」作為民法上的權利主體,今天我們就先從「自然人」說起,體系上並區
Thumbnail
民法的相關規定,到底是從何而來?為什麼民法總則要規範時效?為什麼民法債編要有買賣、租賃等個別規定?總不會是憑空誕生吧?
Thumbnail
每一部法律的訂定都有它的目的,也就是說每部法律都有需要解決的問題。不僅是民法,相對的刑法、消費者保護法、勞動基準法等各種領域的法律,都有它特定的任務,而法律亦是具有國家公權力強制性的社會規範,為的是解決各種社會上的現象,讓它產生效力或效果,而不是一直懸而未決,甚或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極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