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柏翰|《世界人權宣言》七十週年,讓我們談談人權的政治

閱讀時間約 13 分鐘

這兩個月幾乎可以說是「人權的季節」,不論對國際社會或台灣本身而言。

 

在台灣,除了行政院為挺資方、緊縮勞權,成了對抗心裡最軟的那塊(勞工)的「功德院」外,11月初我們也剛完成《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初次國際審查,檢討台灣障礙政策中「好施小惠」的意識型態,與難得不太提及「依法行政」的種種舉措。

 

面對這些窘困的人權環境,11月底,疲於奔命的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又籌辦了《兒童權利公約》的初次國家報告審查會議,在現場,我們吃驚地看到反同團體在專家面前高舉「拒外國團體施壓」的標語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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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圖為李晏榛攝

 

就國際而言,11月10日一群人權專家在諮商各國公民社會團體後,增修了2007年的《日惹原則》(Yogyakarta Principles,全名為「關於將國際人權法應用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相關事務的原則」),提出《日惹原則+10》。

 

這次增訂,除了將性別認同與性別氣質(gender expression)分別討論,也新增了雙性人的權利清單——即增加關於性徵(sex characteristics)的考量。此外,也碰巧呼應了12月1日世界愛滋日「健康即權利」的主題:重申愛滋歧視禁止原則,並將關於愛滋感染的暴露後預防療法(PEP)及暴露前預防投藥(PrEP)列為健康權保障的一部分。

 

2018年將更是標誌的一年,既是《世界人權宣言》七十週年,也是《維也納宣言暨行動綱領》二十五週年,而這兩份文件在國際人權法裡的重要地位毋庸置疑;明年也是1998年《境內流離失所問題指導原則》(Guiding Principles on Internal Displacement)通過二十週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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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此時來談談人權發展的困境與挑戰應該再適合不過了。

 

去年,我們曾經介紹過聯合國的人權理事會,而在今年世界人權日的前夕,除了看似不會太平靜的未來讓人感到惴惴不安外,現在先讓我們來稍稍回顧一下人權理事會在2017年幹了哪些事——藉此,也順便瞭解一下國際社會最近在爭論些什麼,各國立場又如何?

 

第34屆人權理事會

 

第34屆人權理事會通過了41個決議,觸及各式各樣的問題,諸如文化多樣性、少數群體和遷徙者的權益、數位時代中的隱私權問題、宗教及信仰自由、兒童的出生登記及被法律承認的權利。此外,理事會也特別檢視了緬甸、北韓、南蘇丹、利比亞的人權問題,而以上這些決議都未經投票就直接通過了(也就是沒有爭議,效力同投票後的決議)。

 

然而,並非所有決議都完全沒有爭議,以下幾個就是幾經激烈討論而被推往投票程序的(誰說人權至高無上、無關政治,魔鬼總是藏在天使翅膀的細節中)。比如關於瞭解國家外債和其他國際金融義務對內國人權的影響(31票對16票),反對的幾乎都是已開發國家,包括美、日、韓及其他歐美國家。

 

類似的情況也發生在單方強制措施對人權的影響(32票對14票),這裡所謂的「單方強制措施」(unilateral coercive measures)指的就是那些常見的經濟、政治或貿易制裁,也剛好是歐美日最愛用的招式;這些措施(或威脅)都像是開發中國家背上的刺。

 

另外還有恐怖主義對人權的侵害(28票對15票、4票棄權)。有趣的是,反對的也幾乎都是上面那些已開發國家。你想說,他們不是很怕恐怖襲擊而且經常強烈讉責相關組織嗎?但他們更不喜歡決議文中,特別強調「不能也不應把恐怖主義與任何宗教、國籍或文明相聯繫」,並敦促各國在反恐行動中「尊重並保護人權」等針對反恐大國的文句,因為這些現象正好是當今反恐戰爭中常見的政治修辭。

 

但第一世界也不總是被壓著打,在喬治亞人權與法治合作的問題上(17票對5票、25票棄權),歐美歡快地迎接目前政治上與俄羅斯決裂、近年積極爭取加入歐盟,並有意願遵守《歐洲保護人權與基本自由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中人權標準的喬治亞。

 

不過,我們也可以觀察到川普政府強烈的美國例外主義,尤其在國際人權的事務上。比如「應把非法資金歸還來源國,否則會傷害人權」(30票對1票、16票棄權),唯一反對的是美國,因為該決議將拒絕歸還非法資金視為違反《聯合國反腐敗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的行為;無奈在此問題上,其他發達國家也懶得理美國。

 

其他「美國唯一反對」的還包括促進國際援助、重視氣候變遷、呼籲重啟WTO杜哈談判等保障普世享有糧食權的議案;落實《德班宣言和行動綱領》(Durban Declaration and Programme of Action)——該宣言是為打擊種族歧視、仇外主義等所提出的建議措施,雖無法律拘束力,但普遍被承認為具有強大規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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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關於對伊朗、敘利亞、巴勒斯坦(包含東耶路撒冷)、戈蘭高地(敘利亞領土,但被聯合國設為以巴衝突緩衝區)的人權問題就不用多說了,立場決定一切——該棄權的棄權,該死守反對陣營的不會突然在乎人命。

 

第35屆人權理事會

 

第35屆人權理事會則通過了35個決議。這次不投票通過的議題很多,除了幾乎在所有決議中都被提及的族群及性別平等外,理事會也處理到針對痲瘋病患者、身心障礙者、移民、難民所面臨的偏見、汙名、歧視等情況。

 

其他取得共識的決議還包括:保障全民受教權;打擊人口販運;實踐2011年通過的《聯合國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Guiding Principles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加強各國的司法獨立性;提升青少年的社會參與;終止童婚及強迫婚姻;在《2030永續發展目標議程》框架下實現健康權;反貪腐等。

 

其中,厄利垂亞和剛果的人權狀況被特別點名——前者一直以來都以大規模人權侵害,以及箝制宗教自由而惡名昭彰;後者則因為總統任期屆滿卻不下臺,開賽地區爆發軍民衝突,且有兩名聯合國調查員遭斬首。另一方面,衣索比亞的人道危機最後卻被消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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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當然爾,有些亙古不變人權政治爭議仍然持續上演著,像是人權與國際團結的關係(32票對15票),受到歐美日韓一致反對,因為標題雖是團結,但實質內容是在批判已開發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日益擴大的差距——強調國際團結並不只是援助或慈善,而應從改善不平等的國際經濟關係做起。這…怎麼可能被富國支持呢?

 

另外一個引發一陣尷尬的是促進和平權的實現(以32票對11票、4票棄權)。你說,和平不是普世價值嗎?可是在大國心中,和平等於「三不」啊:不干涉他國內政、不影響他國外交、不發展軍事武力。所以跟2016年聯大通過《和平權利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Right to Peace)時一樣,西方諸國大多面面相覷、相互取暖。

 

孤鷹般的美國在所有跟《2030年永續發展議程》扯上邊的討論,它都堅決反對,比如國際合作共同促進人權(32票對3票、12票棄權)、發展對人權的重要性(30票對13票、3票棄權)。這幾個決議都不斷重申「顧及各國國情和能力…尊重各國政策」但又要促進各國友好關係,以創造「雙贏結果和共同發展」——背後的確暗藏玄機。

 

不過,不要以為以發展程度分隊的模式不會洗牌,在敘利亞問題上(27票對8票、12票棄權),主張強烈譴責、積極介入的人道干預大、小國連成一氣,讓「和平崛起」的中國及其好友們頓時寡不敵眾。類似情況也發生在白俄羅斯(18票對8票、21票棄權)跟烏克蘭(22票對6票、19票棄權)問題上,但歐美大獲全勝來自大多數理事國不願介入。

 

該會期中,激烈討論的還包括「保護家庭」(30票對12票、5票棄權),打著保障老年人權的大旗。這的確是很重要,比如落實《馬德里老齡問題國際行動計畫暨政治宣言》(Madrid International Plan of Action on Ageing and the Political Declaration),其中也有顧及到性別不平等與身心障礙的面向。

 

只是,內文卻暗渡了這段「家庭對維護社會的文化認同、傳統、道德、傳承和價值體系…至關重要」。在那些恐同大國(諸如埃及、印尼)等提案人的堅持下——非理事國的俄國亦外插加入聯署——整個議案反而顯得居心叵測。惟恐該條文將來可能被用來否認非傳統、不以傳承為目的或其他特殊、多元家庭的存在與權利,教許多國家兩難。

 

第36屆人權理事會

 

第36屆人權理事會通過了32個決議,未經投票而通過的有19項議案,其中比較有趣的是沒有成年人陪同的遷徏兒童與青少年的人權保障;企圖擬訂一份國際規章框架,以規範並監督民營的軍事及保安公司的活動;開展一個全球性的人權教育計畫;且事隔多年後,理事會又再度確認了基於良心或信仰而拒服兵役(conscientious objection)的正當性。

 

此外,在互相傷害的「普遍定期審查」(Universal Periodic Review)中——喔!不是,是我愛人人、人人愛我的自評互評制度——理事會分別在第34及36屆會期上,共針對了25個聯合國會員國進行審查。但也有數個國家特別引發關注,包括十月底第一個正式退出國際刑事法院的蒲隆地,以及近期因羅興亞問題而爭議不斷的缅甸。

 

這個會期中較具爭議的是以下幾個議案:以傭兵(mercenaries)為手段,阻撓人民行使自決權(32票對15票),這主要是針對世界各地衝突地區中,許多外國勢力透過私營軍隊或金援武裝組織進行間接干預。不堪代理戰爭所擾的受影響國,也巧妙地以「民族自決」強化主權平等原則的包裝——反對的國家則包括歐洲諸國、美國及日韓。

 

類似的投票情況也反映在其他問題上,諸如:建立「民主」且「公平」的國際秩序(32票對15票)——不是國內秩序喔,不要搞錯了,政府沒那麼在乎人民。還有,again!單方強制措施(尤其近幾年又開始興起經濟制裁的手段)對人權的影響(30票對15票、1票棄權)。

 

在死刑問題上,廢死國陣線(包括今年七月正式廢除死刑的蒙古)險勝(27票對13票、7票棄權),最後至少確認了程序正義與國際社會持續辯論的重要性,並要求聯合國人權辦公室主辦國際性的高層級政治會議;而我們也難得看到中、印、日、美、阿拉伯各國沆瀣一氣地投下反對票,棄權的則包括古巴、印尼、肯亞、奈及利亞、南韓、突尼西亞、菲律賓。

 

饒富趣味的是,在「與聯合國及其人權機制的合作」這個中性的問題上,也仍舊形成缺乏共識的情況(28票對0票、19票棄權)。該提案主要是為了重申人權議題的「國際性」,以確保人們向國際人權機構尋求救濟而不受到政府阻撓、打壓或報復;雖然沒有國家「敢」投下反對票,但棄權數之高也顯見各國的保留姿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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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幽默地,在另一項懇切及時的議案上——呼籲「從話術到現實」(32票對5票、10票棄權),要各國採取具體行動消弭種族主義與仇外態度(xenophobia)——因明確點出近年來在西方諸國死灰復燃的白人優越主義(white supremacy)不僅「科學上沒有根據,道德上亦應受譴責」,而沒有受到通常大力支持打擊種族歧視之西歐國家的歡迎。

 

冷眼看「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2017年

 

讀到這裡我們可能會感受到:人們的痛苦是國家間博奕的籌碼,而華麗的人權辭藻則是外交辭令中重要的一環——說白了,交換條件和打官腔是人權政治中無可避免的必要之惡。就跟所有國際事務一樣,規範背後的內涵很美、很理想;但操作規範的人通常有點醜,所以需要被監督。

 

今年,因天災人禍所造成的難民及流亡現象頻傳,世界各地也有多起仇恨犯罪、暴力事件、國內恐怖攻擊、國際武力威脅,人權侵害與人道危機的景況每每讓人怵目驚心,我們到底還期待球員兼裁判的國家能在國際組織裡玩出什麼新把戲呢?

 

另一方面,究竟人權理事會及其他聯合國人權機構的諸多調查和決議只是在紙上談兵,還是甚至提火加油,抑或真能對各國政府產生警示性的黃牌效果呢?收語前,讓我們來回顧一下《世界人權宣言》七十週年的歷史紀念小短片吧!

 

[embed]https://youtu.be/uA1IZkWycMk[/embed]

 

歲末年終,許多會議剛結束、許多審查不了了之。許多問題每天在發生,許多時候彷彿都不到回應、得不到解答。於此之際,如同耶魯大學法學教授薩繆爾·莫恩(Samuel Moyn)自問自答的:「人權」會是、該是最後一個烏托邦嗎?

 

讓我們繼續看下去…(明年再來秋後算賬吧!)

 


Cover Photo: The European headquarters of the United Nations in Geneva, Switzerland, 12 Dec. 2008 (AP Photo/Keystone, Salvatore Di Nolfi).

    從議題關心法律,用法律反思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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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在50年代的解密文件,我們可以找到一些材料證明當時蔣介石與其重要首長認知到台灣領土主權仍不在其手上,但往後數十年,中華民國體制向來對外主張擁有台灣的領土主權,這種主張又跟認定台灣的法律地位有什麼關聯呢?</p>
    <p>「介於」A與B的狀態,既非常態卻無法脫離常態——強調兩極之間、兩者之中,反證了兩極與兩者的存在及其正當性。雖意在攪亂框限卻加深了界線的意義。於是,當針對常態提出質疑時,往往又會導向逐漸確定而僵化的答案。</p>
    <p>韓國憲法第1條規定:「大韓民國為民主共和國,大韓民國的主權屬於國民,一切權力來源於國民,亦即韓國是民主主義國家,並國家的主人是國民。」對國民施以暴力鎮壓等不正當方法篡奪爭權,並不是真正的民主政權。</p>
    <p>新移民在臺灣社會是非常重要的角色,然而在惡法下,因為衝突或糾紛而遭到舉報為「假結婚」的狀況卻時常發生。加之新移民因為文化及語言、經濟、不諳台灣法律等因素,難以透過訴訟程序來保護自己。</p>
    <p>「強迫失蹤」不僅關乎受害者個人的人身安全、言論自由等權利,更導致社會失序或寒蟬效應等終極效果──《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規定了:大規模、廣泛、有系統、針對平民的強迫失蹤情況,可能構成危害人類罪行。</p>
    <p>性侵害被害者面臨法律舉證上、心理上、社會眼光上的多重弱勢,社會若想要幫助被害者能做的是從自身做起,尊重每一位與你發生感情、關係的人,不綁架利用他人,畢竟法律能處理的就只有性侵害,而不處理愛恨糾葛。</p>
    <p>在50年代的解密文件,我們可以找到一些材料證明當時蔣介石與其重要首長認知到台灣領土主權仍不在其手上,但往後數十年,中華民國體制向來對外主張擁有台灣的領土主權,這種主張又跟認定台灣的法律地位有什麼關聯呢?</p>
    <p>「介於」A與B的狀態,既非常態卻無法脫離常態——強調兩極之間、兩者之中,反證了兩極與兩者的存在及其正當性。雖意在攪亂框限卻加深了界線的意義。於是,當針對常態提出質疑時,往往又會導向逐漸確定而僵化的答案。</p>
    <p>韓國憲法第1條規定:「大韓民國為民主共和國,大韓民國的主權屬於國民,一切權力來源於國民,亦即韓國是民主主義國家,並國家的主人是國民。」對國民施以暴力鎮壓等不正當方法篡奪爭權,並不是真正的民主政權。</p>
    <p>新移民在臺灣社會是非常重要的角色,然而在惡法下,因為衝突或糾紛而遭到舉報為「假結婚」的狀況卻時常發生。加之新移民因為文化及語言、經濟、不諳台灣法律等因素,難以透過訴訟程序來保護自己。</p>
    <p>「強迫失蹤」不僅關乎受害者個人的人身安全、言論自由等權利,更導致社會失序或寒蟬效應等終極效果──《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規定了:大規模、廣泛、有系統、針對平民的強迫失蹤情況,可能構成危害人類罪行。</p>
    <p>性侵害被害者面臨法律舉證上、心理上、社會眼光上的多重弱勢,社會若想要幫助被害者能做的是從自身做起,尊重每一位與你發生感情、關係的人,不綁架利用他人,畢竟法律能處理的就只有性侵害,而不處理愛恨糾葛。</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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