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柏翰|「思想罪本身就是死亡」──留心當代的被消失人口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7 分鐘

思想罪不會帶來死亡,思想罪本身就是死亡。

 

喬治‧歐威爾(George Orwell)在著名的反烏托邦小說《一九八四》裡如此斬釘截鐵地寫著。

 

即便當代各國憲法、國際人權法典(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無不以「自由與否」作為個人尊嚴與基本生存的內核,但關於自由(無論意識、思想、行動)的內涵,我們仍舊理解太少──唯一的共性是:我們都害怕不自由,而自由彷彿活著那麼重要。

 

姑且不論是不是現代人受到自由主義政治傳統的影響太深,也暫且不深究自由主義本身的內在矛盾,但至少在當代,每個人隨時都在自由及其代價之間斡旋、妥協著;然而,在很多地方,對許多人而言,大多時候,「生命」本身就是自由的代價。

 

8月30日是「強迫失蹤受害者國際日」(International Day of the Victims of Enforced Disappearances)。這個紀念日最初是在1981年時,由「拉丁美洲失蹤及被拘禁者家庭協會聯盟」(Federación Latinoamericana de Asociaciones de Familiares de Detenidos-Desaparecidos,FEDEFAM)所發起的。後來受到許多其他關注「非自願被消失人口」的國際NGO(如國際特赦組織、國際紅十字會等)和草根社團所聲援、支持。

 

相關的人權保障、人道救援等抗爭行動是從長期受到軍政府、反叛軍等恐怖勢力籠罩的拉丁美洲開始組織、串聯的。最後,聯合國大會終於接受這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不論零星個案地或有系統地發生著;並於2010年12月21日透過第65/209號決議宣布建立這個紀念日,並將「消弭非自願失蹤事件」為聯合國正式目標。

 

那篇短巧的決議文,除了重申《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All Persons from Enforced Disappearance)的重要性外,也對世界各地「非自願消失」的相關案件深表關切──包括強迫失蹤、相當於強迫失蹤的逮捕、拘留和綁架事件、對失蹤事件證人或親屬進行騷擾、虐待或恐嚇等。

 

什麼是「強迫失蹤」呢?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OHCHR)出版的《被強迫或非自願失蹤問題概述》(Enforced or Involuntary Disappearances, Fact Sheet No. 6/rev.3)中有這麼一段描述:

 

有人來了……他們強行進入一間民宅,無論在城市或鄉村,無論是富人或窮人、陋室或茅舍。他們不管白天黑夜隨時到來,通常穿著便衣,有時穿著制服,身上總是配戴著武器;從不說明理由,也不出示證件或拘捕令,通常也不說明身份或所代表的機關。就這樣,他們把家裡的一名或數名成員強行帶走,遇到反抗時、必要時,就使用暴力。

 

這往往是構成嚴重侵犯人權和國際罪行──被強迫或非自願失蹤突發場面的第一幕。根據聯合國的資料顯示,強迫失蹤早已成為一個全球性的問題,而並不只是某個特定國家或世界某一特定地區的事。在過去,強迫失蹤主要是軍事獨裁政權的產物,現在可能在內部衝突的複雜情勢中實施,尤其是作為在政治上打壓對手的一種手段。

 

「強迫失蹤」(或我們常說的「被消失」)經常被國家政府用來作為社會控制的手段之一,這種策略所產生的剝奪感與不安全感,絕不僅限於失蹤者的親友,也會深刻影響到失蹤者生活的社區,乃至整體社會,都會瀰漫著一股焦慮和恐懼,最後對民主、法律失去所有信任。

 

關於這個人權議題,最重要的文件是《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於2006年12月20日通過、2010年12月23日生效,以正式法制化1992年的《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All Persons from Enforced Disappearance)──然而相比其他人權公約,這份公約的人氣很低,雖然有96個簽署國,但只有57國完成批准──可以想見,當然都不包括中國。

 

根據公約第2條的規定,「強迫失蹤」的定義是:

 

國家機構,或得到國家授權、支持或默許的個人或組織,實施逮捕、羈押、綁架,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剝奪自由的行為,又拒絕承認剝奪自由之實情,隱瞞失蹤者的命運或下落,致使失蹤者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這份公約最重要的精神且核心原則就是「亳無例外」──不論對象是誰、不論在什麼情況,就算國家處於戰爭狀態或武裝衝突中,就算國內有政治動亂,還是任何公共緊急狀態,都不能用來當作「使人被消失」的正當理由──而一旦發生了被迫失蹤的情況,國家應著手調查、給予處罰,並提供受害者相應的救濟,但……如果是國家主導的「被消失」,又如何可能有公正的審判──根本緣木求魚。

 

「強迫失蹤」受害的不只是個人

 

你或許還記得轟動全台的「李明哲事件」。台灣NGO工作者李明哲,在今年3月19日上午從澳門進入中國時,遭中國政府以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因違反國家安全等名義遭到逮捕,拘留至今已經快要160天了。

 

日前6月下旬,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下的「任意逮捕及強迫失蹤工作小組」(Working Group on Enforced or Involuntary Disappearances)也發文,表示已正式受理李明哲案,將展開相關調查,並邀請家屬出席會議。

 

在非自願或被迫失蹤的事件中,除了可能遭受酷刑且看不見明天的受害當事人外,不知其下落的家屬更經常求助無門(比如李明哲的配偶李凈瑜),甚至也面臨著類似的人身安全之威脅──這裡的「助」指的是實際上法律的協助,而不只是聲援或讉責。

 

即便最後受害者活著回家,事後也往往伴隨身心創傷;而家庭遭遇這樣的處境,也可能使家裡的經濟和物質情境惡化、家人間的情感出現裂痕或傷害;而國家若毫無相關撫恤、賠/補償,則可能再進一步促成社會排除。

 

其中,失去經濟依靠的被扶養者、幼失怙恃兒童、家中的老年人或障礙者等,都可能遭受嚴厲的謀生挑戰與困境;「被消失者」所處的社區,也可能因為失去勞動力、家庭經濟收入下降,或遭到主流社會邊緣化,而受到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小結

 

回到一開始提到的「強迫失蹤受害者國際日」,近幾年,聯合國人權專家們特別關切三個越來越嚴重的問題:

 

1、對維權人士、受害者親屬、證人,以及參與強迫失蹤案件的律師的不斷騷擾;

2、國家以「反恐行動」作為違反人權義務的藉口,對「可疑的」老百姓實施強迫失蹤;

3、在強迫失蹤問題上,仍然普遍存在有罪卻未懲罰(impunity)現象。

 

因此,「強迫失蹤」不僅僅關乎受害者個人的人身安全、言論自由等權利,也會侵害到他身邊的其他人等許多權利,更可能導致社會失序或寒蟬效應等終極效果──《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更規定了:大規模的、廣泛的、有系統的、針對平民的強迫失蹤情況,可能構成危害人類罪行(crimes against humanity),而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生活在台灣,好像可以安居樂業,就算井水犯到河水、就算對司法再不信任,似乎自從解嚴後,我們也還算擺脫了動不動就「被消失」、戒慎恐懼的社會氛圍;然而當我們看到《正義辯護人》的反思、看到土耳其法官被當局莫名拘禁、看到各地都有維權人士被抓(如709「維權律師」大抓捕),再到李明哲事件──被強迫或非自願失蹤的問題,離台灣彷彿並沒有真的很遙遠。

 


封面圖片:Pixbay

編輯:Wendy 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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