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阿強的父親過世後,留下了一筆尚未分割的土地。兄弟姊妹原以為可以各自出售持分,卻被告知該筆遺產屬於「公同共有」,無法單獨處分持分。其實,繼承開始時,遺產的確是繼承人間的公同共有,但依民法規定,只要沒有特別約定,繼承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解除公同共有狀態。本文將帶你釐清繼承下的共有型態:二、分別共有:有比例、可分割、可處分
■ 法條依據:《民法》第817條
分別共有是一種「按比例」的財產共有型態,每一位共有人對共有物享有一部分權利,稱為「應有部分」。這個應有部分可以:
- 處分(例如:轉讓給他人)
- 設定負擔(例如:拿去抵押)
- 聲請分割(法院可強制分割共有物)
民法第817條(分別共有-共有人及應有部分)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
三、公同共有:不得單獨處分比例
公同共有,是出現在特殊法律關係之下的財產形式,像是:
- 繼承人於遺產未分割前
- 宗教團體或祭祀公業
- 合夥關係的合夥財產
其特徵是:
- 沒有應有部分(持分)(註:不動產謄本上雖有比例,但為潛在應有部分,不得單獨處分)
- 繼承而成立的公同共有是例外可以隨時請求分割
第827條(公同共有人及其權利)
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前項依法律行為成立之公同關係,以有法律規定或習慣者為限。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
四、繼承成立「公同共有」改成「分別共有」方式
- 於辦理繼承登記的時候,準備好遺產分割協議書,直接辦理分別共有登記。
- 先辦理繼承登記後,再透過協議分割或法院裁判分割,分割為「分別共有」
五、結論
在繼承發生後,雖然遺產會成立公同共有關係,但繼承人不能單獨處分(或設定抵押),可以透過協議或法院聲請分割,皆可將公同共有轉為分別共有,進而明確權利、便於處理。理解我國「共有」制度,有助於繼承人妥善規劃遺產與避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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