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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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三章 地上權\第一節 普通地上權(§832~84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839條(工作物之取回權及其期限)(99.02.03修正公布) Ⅰ地上權消滅時,地上權人得取回其工作物。但應回復土地原狀。 Ⅱ地上權人不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三章 地上權\第一節 普通地上權(§832~84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840條(建築物之補償及其期限)(99.02.03修正公布) Ⅰ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如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地上權人得於期間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三章 地上權\第二節 區分地上權(§841之1~841之6) 立法沿革︰ 99.02.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41條之4(第三人之權益補償)(99.02.03增訂公布) 區分地上權依第八百四十條規定,以時價補償或延長期間,足以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時,應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四章之一 農育權(§850之1~850之9) 立法沿革︰ 99.02.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50條之7(出產物及工作物之取回權)(99.02.03增訂公布) Ⅰ農育權消滅時,農育權人得取回其土地上之出產物及農育工作物。 Ⅱ第八百三十九條規定,於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八章 典權(§911~927)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26條(找貼及其次數)(18.11.30制定公布) Ⅰ出典人於典權存續中,表示讓與其典物之所有權於典權人者,典權人得按時價找貼,取得典物所有權。 Ⅱ前項找貼,以一次為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八章 典權(§911~927) 民法第927條(有益費用之求償權)(99.02.03修正公布) Ⅰ典權人因支付有益費用,使典物價值增加,或依第九百二十一條規定,重建或修繕者,於典物回贖時,得於現存利
本篇文章整理了遺產稅的各項相關條文,包括遺產稅的定義、納稅義務人、課稅標的、課稅時間及物之價值等內容。遺產稅是對於人死亡後遺有的財產,所課徵之稅賦,本文將逐一解釋相關條文,以便讀者瞭解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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