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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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十章 占有(§940~966)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57條(惡意占有人之必要費用求償權)(18.11.30制定公布) 惡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對於回復請求人,得依關於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償還。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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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之發生的原因可以分為「意定之債」與「法定之債」,所謂意定之債是指以法律行為而發生之債。法定之債則是因法律規定而發生之債。前者例如契約,而後者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等。 進入民法債權編後,在處理眾多「債權契約」前,要先了解契約以外的債權債務關係,也就是可以作為請求權的依據,這也就是債權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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