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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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二編 債\第二章 各種之債\第二十四節之一 人事保證(§756之1~756之9) 立法沿革︰ 88.04.21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756條之1(人事保證之定義及要式性)(88.04.21增訂公布) Ⅰ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一章 通則(§757~764)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760條(刪除)(98.01.23修正公布)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有關不動產物權之變動應具備書面方式,已於修正條文第758條增訂第2項規定,本條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一節 動產質權(§884~899之2) 立法沿革︰ 96.03.28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99條之1(最高限額質權之設定及其要式性)(96.03.28增訂公布) Ⅰ債務人或第三人得提供其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二節 權利質權(§900~910)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民法第904條(一般債權質設定之要式性)(96.03.28修正公布) Ⅰ以債權為標的物之質權,其設定應以書面為之。 Ⅱ前項債權有證書者,出質人有交付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二節 結婚(§980~999之1)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74.06.03修正公布→96.05.23修正公布 民法第982條(結婚之要式性)(96.05.23修正公布)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二節 結婚(§980~999之1)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74.06.03修正公布→96.05.23修正公布 民法第988條(結婚之無效:不符合要式性、近親、重婚)(96.05.23修正公布)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五節 離婚(§1049~1058)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74.06.03修正公布 民法第1050條(離婚之要式性)(74.06.03修正公布)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理由: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三章 父母子女(§1059~1090)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74.06.03修正公布→96.05.23修正公布 民法第1079條(收養之要式性)(96.05.23修正公布) Ⅰ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Ⅱ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三章 父母子女(§1059~1090) 立法沿革︰ 96.05.2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080條之2(終止收養之無效:不符要式性、未滿七歲養子女之法定代理人未為終止收養或聲請許可)(96.05.23增訂公布) 終止收養,違反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二項、第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四章 監護\第一節 未成年之監護(§1091~1109之2)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97.05.23修正公布 民法第1092條(委託監護人之要式性)(97.05.23修正公布) 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