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50條(離婚之要式性)(74.06.03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民法第1050條(離婚之要式性)(74.06.03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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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五節 離婚(§1049~1058)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74.06.03修正公布

民法第1050條(離婚之要式性)(74.06.03修正公布)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理由:

舊法兩願離婚規定過於簡略,極易發生弊端,特增設「應向戶籍機關為離婚之登記」規定,使第三人對其身分關係更易於查考,符合社會公益。

【原條文】(離婚之要式性)(19.12.26制定公布)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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