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五節 離婚(§1049~1058)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74.06.03修正公布
民法第1050條(離婚之要式性)(74.06.03修正公布)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理由:
舊法兩願離婚規定過於簡略,極易發生弊端,特增設「應向戶籍機關為離婚之登記」規定,使第三人對其身分關係更易於查考,符合社會公益。
【原條文】(離婚之要式性)(19.12.26制定公布)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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