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92條(委託監護人之要式性)(97.05.23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民法第1092條(委託監護人之要式性)(97.05.23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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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四章 監護\第一節 未成年之監護(§1091~1109之2)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97.05.23修正公布

民法第1092條(委託監護人之要式性)(97.05.23修正公布)

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

理由:

基於交易安全及公益之考量,委託他人行使監護職務,改採要式行為,以資慎重,爰於本條末句增訂「以書面」3字。

【原條文】(委託監護人)(19.12.26制定公布)

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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