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編 親屬\第三章 父母子女(§1059~1090)
96.05.2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終止收養,違反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二項、第五項或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者,無效。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第1079條之4之規定,增訂合意終止收養未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未經法院認可終止、養子女未滿7歲,其合意終止或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未經由終止收養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代為、代受意思表示或聲請者,均屬無效之規定。
❄️❄️❄️❄️❄️❄️❄️❄️❄️❄️❄️❄️❄️❄️❄️❄️
您可能也感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