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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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武士道典籍《 葉隱》中寫道:「所謂武士道,即看透死亡。」 不論是不是武士,死亡都是我們必然的宿命。而在法律上,有三種「證明死亡的文件」,但依開立的過程,嚴格來說是四種: 第一種是死者在「醫院」病死,這時會由醫院開立「死亡證明書」。 第二種是死者在「醫院以外的地方」病死,這時就要聯絡當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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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於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後,面對當事人入監執行,常需處理延緩入監與轉監聲請。本文詳述刑事訴訟法與監獄行刑法關於延緩執行的法定事由,並說明非法定事由的聲請彈性;同時,解析監獄執行的地域原則與聲請囑託執行的管道,以利家屬探視與維持生活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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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來聊聊最高法院114年台上字第687號刑事判決 這個判決的上訴人(被告),上訴主張手機被警察違法查扣,手機裡的資料應該沒有證據能力,不能用來判他有罪。 雖然上訴被駁回,但最高法院在判決理由中對「手機」與「手機裡的資料」之搜索及扣押,做了詳細的說明。 最高法院大意是說,手機對於我們現代人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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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在遇到糾紛時,很喜歡說一些似是而非的法律用語威攝對手,最常見的三句大概就是「我去備案了!」、「保留法律追訴權!」、「你敢告我,我就反告你誣告!」 今天我們先來講「備案」。 所謂備案就是到警察局,跟警員講你遇到的事情,然後警員把你講的話記到他的工作紀錄表裡,就這樣,沒了。警員日後對你說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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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規定,醫師要親自診察才能開診斷書(第11條第1項)、不得拒絕交付診斷書(第17條)、開立與事實不符的診斷書要處罰(第28條之4),這裡說的診斷書就是我們口頭在講的驗傷單。 遇到任何糾紛,只要有受傷,我一律建議當事人立刻去看診取得驗傷單,這是因為驗傷單的時間離糾紛發生的時間越近,就越能證明傷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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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透過兩個真實案例,詳細解析「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在法律判決中的應用。當一個行為同時觸犯有罪與無罪的構成要件時,法官該如何做出判決?本文以小美的詐欺取財與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案,以及虎爸小帥的妨害幼童發育與強制案為例,說明在想像競合、裁判上一罪等情況下,為何會出現「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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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被告在收到起訴書時,常對其中「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這句話感到困惑,究竟是起訴還是不起訴?本文透過兩個實際案例,深入淺出地解釋此法律術語的意義,並釐清其與「不起訴處分」的差異,幫助讀者更理解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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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擔任告訴代理人的過程中,經常被問到「律師,我的案件在地檢署要多久才有結果?」這篇文章將深入探討影響偵查進度的因素,並解析法規上可能的最長處理時限,從檢察機關辦案期限、發交發回補充證據的時程,提供讀者最務實的解答,釐清案件流程的時間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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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過我辯護的當事人都知道,我會在做筆錄前反覆唸這段咒語:「不要說謊!不要猜!針對問題回答!」 當然,做筆錄時會被問甚麼,該怎麼講,其實要看實際的案情而定,但「不要說謊!不要猜!針對問題回答!」這三點在每個案件都適用,以下分點來說明。 第一點:不要說謊 這點來自於非常基本的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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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湯面(題目): 有一座橋邊發生了車禍事故,但當警方獲報到達現場時,只看見一輛破損的機車,而它的騎士卻失蹤了。隔天,這名騎士被發現陳屍在距離車禍現場數公里外的空屋內,死因是車禍導致的傷重身亡。 請問這是怎麼一回事? 湯底(我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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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者
2025/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