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時被告收到起訴書,看到最後一段寫:「然若此部分成立犯罪,因與上揭起訴部分分別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會感到很困惑,這到底是起訴還是不起訴,被告是安全下庄了嗎?
我覺得「不另為不起訴處分」應該是最難做法普的法律用語之一。
要談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以下舉兩個例子來做說明,
案例一:
大壯砍了小美一刀,小美提告大壯殺人未遂,那接下來會怎麼樣呢?
如果檢察官也認為這是殺人未遂,這好辦,就起訴大壯殺人未遂。
如果檢察官認為根本不構成犯罪(例如小美是瞎掰的),這也好辦,就不起訴大壯。
但問題來了,如果檢察官起訴大壯重傷害呢?那小美本來告的殺人未遂要怎麼辦? 這時檢察官就會在重傷害的起訴書最後面說,「告訴意旨認被告上揭行為另涉殺人未遂,惟......是難以該罪相繩,然若此部分成立犯罪,因與上揭起訴部分分別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白話來說就是:「小美說大壯的行為是殺人未遂,但因為XXXX,所以不成立殺人未遂,本來應該要對殺人未遂作不起訴處分,但因為殺人未遂、重傷害其實都是本於同一件事(大壯砍小美),因此不另外做不起訴處分。」
案例二:
大壯闖入小美家偷東西,小美提告竊盜跟侵入住宅,但後來小美把侵入住宅的部分撤回告訴,那接下來會怎麼樣呢?
首先要知道,竊盜是「非告訴乃論」,也就是「沒告訴也算」。侵入住宅是「告訴乃論」,也就是「有告訴才算」。
小美把侵入住宅的告訴撤掉了,那就不能起訴大壯侵入住宅。
然而因為大壯竊盜、侵入住宅是本於同一件事(闖入小美家偷東西),因此不會單獨給侵入住宅的部分做不起訴處分,而是在竊盜的起訴書最後載明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而有罪判決中會看到的「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也是同一個道理,我們下次再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