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續前次說的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這次我們來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為了便於理解,以下一樣用案例來說明。
案件A:推銷假基金的小美
壞蛋大壯想了一個投資騙局,掰出一個根本不存在的「賺爆境外基金」,再找業務小美去拉民眾投資。小美不知道「賺爆境外基金」根本不存在,以為只是台灣的主管機關沒核准,就傻傻的幫大壯拉了很多投資客。
不久之後,被騙的投資客提出告訴,檢察官認為小美跟大壯是一夥的,一定知道「賺爆境外基金」根本不存在,所以起訴了小美「詐欺取財」跟「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
那這個案件進法院後,會怎麼審理呢?
如果法官認為小美兩罪都成立,這好辦,那就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想像競合從一重。
如果法官認為小美兩罪都不成立,這也好辦,就判小美無罪就好。
但最後法官認為小美真的不知道「賺爆境外基金」是虛構的,不應成立詐欺取財,只成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因此理論上,應該給小美一個詐欺取財的無罪判決+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的有罪判決。但是這兩個罪,實際上本於同一件事(小美去拉投資客),總不能對同一件事下一個有罪判決,又下一個無罪判決吧。
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就是用在這裡,最後判決是這麼寫的:「本院就詐欺部分即無從形成各該被告有罪之確信,本應就此部分為其等無罪之判決,惟因此部分與本院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或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白話來講就是詐欺部分本來要判無罪,但是無罪部分跟有罪部分都是本於同一件事,所以就不另外判無罪了。
案件B:虎爸小帥
望子成龍的小帥是個單親虎爸,管教兒子小明非常嚴格,小明最近成績下滑,又偷偷在手遊課金,氣炸的小帥做了一塊板子,上面寫著「我成績爛又偷課金」,要小明掛在脖子上去學校。小明的導師通知了小明的媽媽,小明的媽媽憤而對小帥提告。
提告後檢察官起訴小帥「妨害幼童發育」與「強制」,但經法院審理後認為小帥的行為構成強制,但小帥之所以這麼做,其實是出於一種扭曲的「為孩子好」的心態,心中並沒有妨害幼童發育的故意(沒有故意要讓小孩長歪,讓小孩將來不好過),這固然是一種不當管教,但不成立妨害幼童發育罪。
但就如同案例A,因為「妨害幼童發育」跟「強制」是本於同一件事,判一個無罪一個有罪很奇怪,所以最後判決是如此:「(妨害幼童發育部分)本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然若成立犯罪,因公訴意旨認與上開經本院論罪之犯行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或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