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擔任告訴代理人的案件中,當事人最常問我的一句話就是:「律師,我這件進到地檢署後,要多久才會有結果?」
這不是一句話就能回答的問題。因為偵查進度受很多因素影響:案件類型、偵查難度、證人配合度、是否送鑑定、承辦檢察官的工作量等等。所以我通常會依自己經手過的同類案件經驗,提供比較務實的預估。
不過,如果想從法規上找到「最長可能拖多久」的答案,可以來看《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依據該要點的第35條規定,一般案件如果超過一年還沒結案,檢察官就會被催辦(本來是八個月,但113年因案件爆量而延長)。
那麼他字一年、偵字一年,最多就是兩年嗎?也不對。因為還要加上檢察官把案件發交或發回司法警察、檢察事務官處理的期間。
依《檢察官辦理偵查案件發交或發回司法警察或檢察事務官補足證據應行注意要點》,檢察官最多可以發交或發回兩次(第6點),一次最長三個月(第4點)。
所以,真正的上限會變成:(12 個月 + 3 個月 + 3 個月)× 2 = 36 個月,也就是最長三年。
當然,並不是每件案件都會拖到三年,實務上絕大多數案件都比這個時間短很多,也未必會分他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