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在遇到糾紛時,很喜歡說一些似是而非的法律用語威攝對手,最常見的三句大概就是「我去備案了!」、「保留法律追訴權!」、「你敢告我,我就反告你誣告!」
今天我們先來講「備案」。
所謂備案就是到警察局,跟警員講你遇到的事情,然後警員把你講的話記到他的工作紀錄表裡,就這樣,沒了。警員日後對你說的事情,不會採取任何行動。
有人說「備案沒有法律效力」,這也不完全對。去備案,在法律上可以做為「你曾經去警察局講過你遇到的事」的證據,但也就這樣。
如果你去警察局,是希望警察能針對你遇到的事情去做調查,那你要做的事情是「提告」。
到警局提告後,警員應該要幫你做「告訴筆錄」,然後給你「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以前是三聯單)」
雖然現在非常少了,但還是有一些警員會告訴你「告不成會變誣告」、「你這個沒辦法告」,然後拒絕開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如果遇到這種情形,建議還是找律師諮詢,以釐清是你在亂告,還是警員怠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