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犯

含有「現行犯」共 7 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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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此案例,法官之所以認為被告「因為肚子痛,未事先取得告訴人同意便使用其房間中廁所」的行為具有社會相當性。是因為如果本案被告陳述的理由不算正當理由,相當於法院告訴大家「即便肚子再痛,也只能拉在自己褲子裡面,或選擇在眾人面前便溺」。法官認為,這是一種對人性尊嚴的嚴重侵害,是一種完全不正義的價值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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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步行到不遠處的警察局之後,警察開始確認身分,然後做筆錄。因為那個男人在路邊隨手撿了木棍丟到了我的同事,所以我的同事中途就先去驗了傷,警員很認真的在調那兩個人的資料,最後是厚厚的兩疊。 當天局長也在,他看了前科紀錄這麼多,似乎很開心:「唉!這個齁!辦他強盜啦!」 「還合夥犯案欸!共犯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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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任何情況下都不應該做違法的事,若快餓死,可以尋求協助,而不是用偷的!
新聞報導在高雄市左營區9月11日下午發生一起死亡車禍,36歲海軍女士官疑似疲勞駕駛,在等紅車時暴衝衝撞前方兩台機車及一輛小客車,共3車4人受到波及,其中1名17歲高中生坐著父親的機車,慘遭拖行數十公尺,重傷昏迷,到院前已OHCA(無呼吸心跳),經搶救仍傷重身亡。對此,肇事周女供稱因為「精神不濟」才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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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社群上瘋傳一名肌肉男大鬧超商的影片畫面,該名朱姓男子先是在超商大鬧、打警察,甚至深蹲怒吼,造成商品毀損及警員受傷。雖然隨後朱姓男子馬上被制伏,甚至上銬後遭警方以警棍毆打,但最多網友在問的問題都是:「如果警方剛到場馬上使用槍枝,射擊朱男的腳部,就不會發生警察被打、警察執法過當的衍生事件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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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對方的"底細"、卻又苦無足夠證據讓"嫌疑犯"變成"現行犯",為了自保,我們也自訂一套防"手"教戰守策,準備和多出來的"那隻手"來個長期抗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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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中發生一件因切換車道發生擦撞的車禍事故,遭撞車輛上的數人下車將該駕車者打得頭破血流。警察到場後,竟稱到場後沒看到有人在打人為由,以「非現行犯」為由,將打人的惡少等放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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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普一下,酒駕和現行犯逮捕 https://reurl.cc/a9R6xl 這則新聞談到酒駕現行犯不逮捕的問題, 先說結論,我也覺得這是合適的作法。 首先,酒駕規定在刑法第185條之3, 在本條分為3種情形: 1、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或血液酒精濃度0.05%以上。 2、服用酒類或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