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士官長撞死高中生,警察未何沒逮捕?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新聞報導在高雄市左營區9月11日下午發生一起死亡車禍,36歲海軍女士官疑似疲勞駕駛,在等紅車時暴衝衝撞前方兩台機車及一輛小客車,共3車4人受到波及,其中1名17歲高中生坐著父親的機車,慘遭拖行數十公尺,重傷昏迷,到院前已OHCA(無呼吸心跳),經搶救仍傷重身亡。對此,肇事周女供稱因為「精神不濟」才釀禍。

針對女駕駛說法,高中生爸爸受訪表示,當下他看到女駕駛並沒有什麼精神不濟的狀況,如果她有踩煞車後果就不會那麼嚴重,沒想到是繼續往前開,反而加重了兒子的傷勢。

輿論中多有質疑的是事發當下,警方做完筆錄後當場就讓周女離開,未依照過失殺人移送地檢署,直到高中生送醫不治後,於12日再度要求周女返回分局做筆錄,沒想到卻被周女的心理輔導師以電話通知「身體不適」正住院治療無法前來。對此,左營分局表示,事發後女士官於現場自白並配合警方製作談話紀錄,經警方現場酒精呼氣檢測為0.00mg/l,未能顯示為蓄意行為。另車禍本身為過失,無重傷害罪的故意要件問題。針對放人走一事,因事故發生時間為17:29,少年經急救送醫18:49方宣告死亡,不屬現行犯,女士官無逃逸之虞故未請示拘提。後續本案警方除了於現場車禍事故處理,亦同時與醫院、家屬保持聯繫,隨時掌控傷勢情形。警方9月12日接獲周女通知在海軍總醫院住院治療,即派遣警力戒護,另經請示橋頭地檢署檢察官,於下午相驗後將周女依「過失致死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檢方訊後,准予周女無保請回。

我想應該先說明法律上關於現行犯的定義,依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規定「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一般的車禍致人受傷或死亡的案件,只要肇事人還在現場,就法律上來說應該是現行犯,不過依同條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是可以逮捕,而不是一定要逮捕的意思(沒逮捕不違法),而且就實務上來說,一般車禍致人受傷的案件,警察通常不會逮捕肇事人,主要是考量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而且損害的法益較輕,案件現場還要蒐證調查,就民眾的觀感一般也能接受這種作法。但是如果像是本案車禍致死的案件,沒有逮捕就會引起大眾的質疑,縱使逮捕了將肇事人移送地檢署,到了地檢署,像這種沒有喝酒或吸毒,也沒有故意的情形,一般檢察官訊問後會讓肇事人離開,並不會羈押,只是多拘束他幾個小時的自由而已。

當然對被害人的家人來說,責難肇事者是合情、合理也合法的,但就警察來說,車禍案件到場要救護傷患、管制交通外,最重要的是現場蒐證的部分,藉由勘察、攝影、測繪、跡證採集、相關人員調查訪問,盡可能還原事故現場相關資料,提供給地檢署偵查及法院審判,才是警察應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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