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回家發現有人未經許可闖入房間,結局卻令人暖心?」如果我打算做一篇農場文或一部抖音短片,或許這會是一個適合的好標題。
今年九月初,一名租客晚間回到租屋處,走進自己套房時,聽見衛浴中傳來一名男子的聲音。原來是另一名租客擅自進入自己房間,還使用了自己的廁所。面對這種始料未及的情況,承租套房的租客憤而將對方提交檢警。
作為判決書所言「智識淺薄的20歲大學生」,被告在相信自己以現行犯身分被逮個正著,不可能無罪的前提下,很快便向檢警承認有罪。然而,根據「天生體質差容易拉肚子」的被告自陳,當天原本正和朋友在家中吃東西聊天,一時之間,急性腸胃炎發作,必須迅速處理。
不幸的是,平時使用的租屋處「公廁」一直有人在使用,自己的房間又沒有另外的廁所。情急之下,他想起告訴人的房間中還有一間衛浴,在兩次敲門無人回應後,被告便逕自進入,使用了對方套房中的廁所。
然而,一件麻煩才剛獲得緩解,另一項問題又發生了。承租套房的人回到家中,撞見了這個場景,於是,我們有了這場因涉嫌妨害自由,甚至必須由檢察官基於刑法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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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場很適合打上「當時就挺突然的」Hashtag的案件,一方面,我們同情被告急需拉肚子,卻需要在公用廁所無法使用的狀況下天人交戰的痛苦;另一方面,我們顯然也會期望,法律能在我們居住的地方被他人闖入時,給予必要的保護。於是,根據雙方敘述的「事實」,法院給出了我認為相當合理的論述。
首先,被告未經許可「侵入」告訴人住處是一個事實。但「未經許可」與法條所述「無故」並不能完全等同。作為違法構成要件的「無故」,意思是「沒有正當理由」。而正當理由,則不需要以法律明文規定為限,而是,根據此次判決書--「習慣上或道義上所許可,而未背離於公序良俗者,也屬於正當理由」。
也就是說,雖然被告的確做出了「擅自闖入告訴人房間」這一在多數情況中很有機會構成犯罪的行為,卻有可能基於某些阻卻違法事由,不得被視為有罪。
在這件案子上,法官使用了兩個我們也許沒有在公民課本中學到,但相當值得記住的概念:「社會相當性」與「期待可能性」。
社會相當性原則屬於「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也就是,「正當防衛」、「避免緊急危難」、「逮捕現行犯」等明文規定之事由之外的事由)的其中一類原則。
這個原則處理的是一些行為在其形式上,與犯罪構成要件相合致,但從當時社會倫理關照,能被評價為得以忍受、或侵害法益極小,不足以破壞社會倫理秩序,沒有處罰之必要--甚至,如果對隻進行處罰,反而會影響社會運行的行為者,不應令其負刑事責任。常見的情況如截肢、開刀等醫療所需的「殘人肢體」行為,或為了醫療發明所做的可能對人造成有限危害的臨床試驗;或者拳賽、格鬥賽中的格鬥行為等。
在這個案例上,法官之所以認為被告「因為肚子痛,未事先取得告訴人同意便使用其房間中廁所」的行為具有社會相當性。是因為,如果本案被告陳述的理由不算是正當理由,相當於法院告訴大家「即便肚子再痛,也只能拉在自己的褲子裡面,或是選擇在眾人面前便溺」。法官認為,這是一種對人性尊嚴的嚴重侵害,是一種完全不正義的價值判斷。
同時,法官也指出,肚子痛需要上廁所的需求往往突如其來,無法控制。當下要求被告在公廁有人使用的情況下,必須忍受肚子痛(或如上面所說的,在眾人面前解放),不可以進入近在眼前的另一間廁所,是一件強人所難的事情。去要求他不要做出這一行為,是欠缺了「期待可能性」。
這一概念也就是說,當客觀條件上,我們沒有辦法期待一個人做出其他的選擇時,我們去以法律或規範強制要求他不要做這樣的行為,經常是不正義的。而這也是我們所強調的需要在思考他人行為時,不該忽視的「人的處境」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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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根據上述理由,法院認定被告進入告訴人的房間,屬於正當事由,並不是「無故侵入」。在被告沒有妥善清理廁所,造成髒亂的部分,告訴人可以另外尋求民事上的損害賠償。但在關於妨害自由的侵入住居上,法官認為,應該判被告無罪。
這場適合作為法律普及的案子於此落幕,對於腸胃活動較為活躍的人們而言,應該可以算是一次相當令人安心與暖心的判例。但作為本案告訴人與被告的兩人,要重新做「彼此和睦的好鄰居」大概不太容易,或許要考慮盡快開始找別的房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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