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社群上瘋傳一名肌肉男大鬧超商的影片畫面,該名朱姓男子先是在超商大鬧、打警察,甚至深蹲怒吼,造成商品毀損及警員受傷。雖然隨後朱姓男子馬上被制伏,甚至遭警方以警棍毆打,但最多網友在問的問題都是:「如果警方剛到場馬上使用槍枝,射擊朱男的腳部,就不會發生警察被打、警察執法過當的衍生事件了啊?」
一、用槍時機和法律規定
目前警察使用槍的法條是規範在「警械使用條例」中,警察在使用槍械時,除了須符合「穿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使用經核定的器械」等規定,依據該法第4條第1項規定,尚須有以下情境,才可以用槍:
- 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 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 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 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 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受危害之虞時。
- 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 警察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或是依法執行公務,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原本法律只有規定這些情況可以用槍,直到2019年台鐵殺警案才引起關注,著手進行修法,沒想到修法的進度趕不上悲劇發生,2022年又發生台南襲警案,立院終於在9月修法三讀通過,增加以下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的時機:
- 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 有事實足認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 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機具時。
- 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
二、修法點評
這次的修法大致可以概括為一個重點:情況急迫,且可能危害警察或民眾生命安全時,警察就可以大膽用槍。至於什麼叫「情況急迫」,法條明示舉例的情況就是,嫌犯手上握有武器或危險物品。
換言之,若像是這次事件的主角─超商浩克,其實他手上並沒有任何危險器具,警察面對這種「徒手」的歹徒,並不能直接用槍,只能用警棍或「大外割」等方式制伏嫌犯。
從這次事件可以發現,該名擾亂滋事的朱姓男子在情緒冷靜後,有對警察道歉,也反省自己過錯,如果事發當下警方大膽用槍,在危急情況下刀槍無眼,朱男的性命是否能保住,恐怕在未定之天。
三、大膽用槍?小心成為用槍國度
因此,回答鄉民的提問:如果警察趕到現場馬上用槍,雖然可以第一時間阻止事件,但要付出的代價恐怕非常巨大。連面對「徒手」的失控民眾,警察都可以輕易開槍,那如果日後警察遇到正在使用球棒阻止搶匪的熱心民眾,會不會未經查證直接對熱心民眾開槍,誤傷無辜?
要理解到的是,當警方可以恣意開槍時,我們離美國這種用槍的國度就不遠了,街上隨時有槍響的國家,是台灣人民所希望的嗎?
或許,我們該問的是,為甚麼時隔4年,政府過去答應好的警員人力配置電擊棒,至今尚未實現,經費到哪了?預算編得怎麼樣?這才是我們人民最能監督政府,同時也保護自己的方式。
影片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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