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谷在南化水庫蓄水範圍內,補充一下告示牌的內容
水利法第五十四條之一
(水庫蓄水範圍之注意事項)
為維護水庫安全,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
二、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三、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四、採取土石。但主管機關辦理之濬渫,不在此限。
五、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或種植植物。
六、排放不符水污染防制主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
七、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
於水庫蓄水範圍內施設建造物,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許可,主管機關得委託水庫管理機關(構)辦理。
水利法第九十三條之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所規定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
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