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香港人抵抗威權時代的六件事(一)

2017/12/08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文章寫於2017年8月27日,是我身處獄中第11天,正值八號風球而迫於留在狹小的二人監倉,全天便一口氣撰寫此文,僅紀錄獄中思考。辛苦把此文打字的眾志成員,抱歉字體確實有改進空間,辛苦晒!

 

前言:

過去一週,在獄中讀報,得悉週日來了一場傘運結東以後最大規模的遊行。久違萬人空巷聚集於街頭的場境終於展現在人們的眼前,聲援政治犯的聲音不絕。與此同時,我們亦目睹終審法院拒絕梁游的上訴申請、《路透社》揭發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凌駕內部決定,憑個人政治考慮提出刑期覆核,接著公共領域便出現了一幕又一幕的社會賢達正面交鋒,或是法律精英們用「求仁得仁」或「罪有應得」的論調的隔空駁火。在司法風暴(此源自於包致金退休法官的預言)將至,仍選擇冷眼旁觀,實在令人遺憾。

 

嚴峻的政治形勢再次迫使重投日常生活的同路人思考,可以如何回應當下的政治形勢。文章將談六個主題,分成三天刊出:

  • 一、重新理解「威權式法治」
  • 二、民主陣營團結聲援政治犯
  • 三、合力保護議會進步力量 
  • 四、不再嫌棄和理非大型示威
  • 五、替政治犯補位 每周四小時
  • 六、前仆後繼的民主精神

 

Photo source: Willy AuYeung@flickr  CC by SA 2.0

 

重新理解「威權式法治」

 

作為局中人(或正確一點地說是被判監的抗爭者),只能說是次判決實在超出我們所理解。普通法法制框架下,判決理應具有一致性或最低限度的連貫性。用淺白一點的語言來解釋,在香港涉及非法集結等示威案件裡,從來沒有出現原訟庭與上訴庭的刑期裁決,有著如此差天共地的結果。

 

重奪公民廣場案,原審法庭判我接受80小時社會服務令,但在上訴庭的裁決卻變成判監8個月;東北案的原訟庭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但在上訴庭卻換為判監15個月。主權移交以來,香港法官從來未根據《公安條例》的非法集結罪名,把示威者判監半年或以上(即使6年前在雪廠街堵路亦未有如此刑罰),問題在於:同一案件,相同案情、相同罪名、同被告人,為何僅是不同法官便能在刑期裁決頒下如此差天共地的結果?

 

翻閱判詞,上訴庭法官作出如此嚴厲的判決,原因是希望藉此阻嚇近日社會的歪風,這便說明,只要法官對社會狀況理解有著一定程度的差距,便會使判刑有一個定差距的結果。當法官按其政治取態對社會因素有不同角度的解讀,也導致判決如實反映該法官對社會事件或政治問題的傾向。所謂社會賢達聲稱「法官在法治原則下獨立地判案,不存在政治因素」的說辭,我倒在想,其實憑其判辭還是說明事實──法官判案從來也受其政治立場式傾向影響,把近年的抗爭者定義為歪風,這種超越法律框架或觀點的定義,便是最明顯的證據。我們大概要對香港「威權式」法治重新理解。

 

《公安條例》多年來為人詬病,當法官直斥我們不應要求廢除《公安條例》,我反想指出,現時香港執行的《公安條例》是經臨時立法會在深圳通過,是一條亳無民意授權的臨時議會所通過的惡法,立法程序也從頭到尾的缺乏程序公義。但如今法官卻視之為完全不可質疑的法律條文,實在讓人大跌眼鏡。

 

觀乎目前保守法官的量刑考慮,雨傘運動旺角清場案中聯辦反釋法的被告將面對三個月至一年不等的刑期,而雨傘運動公眾妨擾罪及魚蛋革命的暴動罪,則面對兩年起跳的監禁的量刑起點。重奪公民廣場案的三位已申請上訴,盼從終審法院釐清非暴力公民抗命原則在普通法框架下的適用性。

 

或許,此刻仍有不少知識分子無動於衷,但在威權時代來臨,繼續在司法風暴寄望維持現狀的旁觀者,難道真的可以眼白白看著一個又一個有識之士或青年面對不合比例的監禁刑期,依舊抽離地說著沒有民主的香港擁有健全的法治嗎?為何不願掉下幻想,其實沒有民主體制的香港,根本不會有穩妥的法治?

 

花了那麼多篇幅解釋我認為「法官判刑存在政治考慮」,是時候回到本文欲解答的重點問題:當我們對週日遊行的後雨傘最大動員欣喜若狂,或至少讓在獄中的我們感到安慰外,但香港步入威權體制的趨勢卻是鐵一般的事實。面對律政部門一波又一波的報復式檢控,投身民主運動的抗爭者入獄成為新常態。在舒適區爭取民主三十年後,我們終要撫心自問,在拘捕、檢控、審訊和入獄漸成常態的今天,我們應當如何自處?

 

(待續)

 

 


【囚禁中的香港】

    黃之鋒
    黃之鋒
    黃之鋒,大學生,香港眾志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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